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2.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敢 《中华商标》2006,(8):13-16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相似文献   

4.
王建华 《中华商标》2008,(10):39-41
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代表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TRIPS第十五条在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相似文献   

5.
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6.
李宗辉 《中华商标》2012,(11):44-48
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7.
《中华商标》2005,(7):44-44
中国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为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其他国家有效保护自己商标权益开通了一条方便、快捷、省钱的商标国际注册通道。  相似文献   

8.
《尼斯协定》是中国参加的一个重要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各国商标注册提供统一的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在中国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和商标评审机关主要以在该协定基础上产生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且几乎不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而法院一般也以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标准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但时常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可见,对《尼斯协定》的实施在我国商标审查、评审和诉讼中存在较大分歧。下面就这一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10.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1.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12.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4.
《中华商标》2004,(2):53-54
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对服务商标实行注册和保护,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履行已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电,究竟有没有品牌?南京供电人认定:供电企业要将电从一种无差异的同质化产品变成一种高品质的商品,其核心是“服务”。2005年,南京供电公司将把“南京供电,真诚无限”作为企业服务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此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似文献   

17.
吴斌 《中华商标》2022,(10):60-63
<正>要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同意书》[1]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同意书》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简称让巴杜公司)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第38832690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让巴杜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商品上。第6146277号“JO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8.
<正>一、防御商标的概念厘清(一)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概念对比防卫性商标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大类。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权人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在于事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主商标而不在于使用。(如华为公司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相关的第1类化学原料注册“华为”商标。)  相似文献   

19.
曾晨晖 《中华商标》2023,(11):74-78
<正>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对商标客体有了更高维度的认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调,商标的构成是“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组合”。这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1]我国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删除“注册商标可视性”要求,为声音商标保护扫清了法律层面的障碍。  相似文献   

20.
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9,(12):39-4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