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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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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对《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细化,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体意义上讲,基本实现了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2.
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3.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于该条第1项至第6项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是涉及第7项和第8项的情况。在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该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有时涉及到下列两类内容:一是责令相对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根据第7项责令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相似文献   

6.
第十二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演等内容的广告。第…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上述强行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相应的罚则。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相似文献   

8.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在第十四条中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和禁止性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11月颁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的具体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9.
<正>2006年5月31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从广州发出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下简称《消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建议指出,现行的《消法》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是惩罚性赔偿理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以下10条义务: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2犦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含义包括: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  相似文献   

13.
《价格与市场》2003,(8):16-16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三项职权,即:“(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工商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15.
价格欺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明确定义是: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价格欺诈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二是目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或  相似文献   

16.
一、"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界定《反不正当竟争法》第6条所指"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内涵和认定标准,根据立法精神、法律措辞、地方性法规的理解以及一些学理解释,总结近年来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可作如下界定: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下列三个要素:(一)具有独占地位;即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没有竞争对手,或者居于经济或技术上的其他优势地位,使得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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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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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与法…  相似文献   

19.
从商业贿赂手段的本质看其表现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规定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这两条规定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最基本、最权威的渊源。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细化了对商业贿赂手段的列举,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财物”贿赂手段具体为“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  相似文献   

20.
《网际商务》2014,(6):9-9
从今年5月1日起,用“驰名商标”宣传商品将是一种违法行为.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背.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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