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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中后悔权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买卖中买家后悔权的条款,然而网络拍卖中能否适用后悔权的规定则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拍卖的形式主要有委托网络拍卖与自主网络拍卖两种,网络拍卖网站主要以采用自主网络拍卖为主。网络拍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在意思表示、撤销权的适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其次,后悔权是形成权,同时具有解除权和撤回权两种特质。最后,通过比较欧盟法以及德国法上关于远距离买卖后悔权的规定,区分委托网络拍卖与自行网络拍卖两种形式来分析后悔权在我国网络拍卖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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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制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要轩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65-68
行纪制度有其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目前《合同法》将行纪合同作为一项有名合同规定在其中,通过其规定表现诸多特征。我国当前常见的行纪合同有买卖行纪合同、商家代销行纪合同、证券期货交易行纪合同、货物进出口贸易行纪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引人注目,如委托物意外灭失、他人恶意交易、行纪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都存在法律归责问题,但一些归责模式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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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静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34(2):98-101
在一定的约束下,乡村集市稳定在销售者销售劣质商品而购买者出低价的低水平交易均衡点上,政府的理性选择是打假不打劣。乡村集市要想实现更高层次的均衡,则需要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面临的支付成本很大而消费者对优质商品与劣质商品的效用有差异,制度变迁将以此为目标而进行。在乡村集市的制度变迁中,需要发挥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通过对正式制度的强制性变迁,进而促进非正式制度朝着有利于乡村集市层次提升的方向变迁,这将是制度变迁成本最小化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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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处理外币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称为《制度》)中,对外币报表折算的规定集中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No.21)上。相比之下,IAS No.21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少相异之处,下面作些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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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美国现行电子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关注了《电子资金交易法》和《E规则》在责任限制、错误更正和披露等多方面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文章还对我国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立法中消费者保护方面尚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美国经验对我国网上支付法律制度中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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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应具备被代理人有过错这一主观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使表见代理制度维护代理制度及交易安全的目的得以实现。在代理人和相对人均无过错时,保护被代理的利益更符合公平价值原则。在表见代理中不存在适应无过错责任的基础,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类型的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都是有过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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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基本制度: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为反洗钱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仍存在明显不足,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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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福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8(1):38-39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种种原因,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本文主要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方面来探讨经营者的应开具发票的原因,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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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义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47-48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尚有欠缺.应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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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果结合现实中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方式,笔认为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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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汪卫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6)
公司在终止后对公共利益的增进问题,诸如保障消费者权益、环境责任等并没有因为其终止而消灭。法律对于其终止后的相关责任承担和利益分配问题的规定至今仍为空白。正是因为如此,公司终止后因其经营期间行为发生损害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无人承担,从而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这既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公司终止后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我们应当明确公司终止后法律责任主体资格,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避免公司因终止后逃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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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可以宣传、推销商品或推介服务内容,但广告也不是无所不包的,它也有法律上的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1条就对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家从保护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对于此类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2)《食品卫生法(试行)》第7条规定:有12种食品禁止生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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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会字[2001]64号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4号》)的颁布,对规范关联方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上制止了上市公司依靠年终突击和报表重组创造利润的情况。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总是想方设法规避《64号》的规定,通过一些关联方交易或不是实质性重组的交易获取不正常的利润。在此,笔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出《64号》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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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关联方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将显失公允的交易金额部分记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一规定是针对关联方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行为而提出的限制措施,大大地压缩了卜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将非公允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又会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卜市公司包装净资产的重要工具。例如,《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股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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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虹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3):19-22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国外发达国家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已相当完善,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急需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宗旨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加以规定,建立由专门监管机构查处银行消费者权益受损制度和纠纷调处制度,切实保护银行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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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科目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一并列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