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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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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单据从纸质向电子化转变是信用证向线上化、自动化、数字化转变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为多项新技术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生长土壤。新冠疫情中,快递业务因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封国”、“封城”措施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信用证项下纸质单据寄送困难,这也让人们充分认识到高度依赖邮政及快递系统的纸质交单模式在新冠疫情等特殊时期存在着难以保证信用证业务平稳运营的缺点。事实上,纸质单据一直是信用证业务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痛点,不利于信用证业务朝更高效率、  相似文献   

2.
“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下单据不符点“存在”与“成立”一样吗?信用证下可以“神秘”交单吗?前者涉及信用证下申请人和不同银行的审单责任,后者涉及信用证下交单人的交单责任和银行的确认接收交单责任。这两个问题不仅将影响信用证结算,还将影响信用证融资,值得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对2008年“中国新时代案”的剖析,试着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陈强 《中国外汇》2013,(8):34-36
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发展前景堪称广阔,甚至有可能取代纸质交单。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无纸化贸易成为可能。为顺应这一趋势,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并于2002年4月生效。但在随后的十年间,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却很罕见(备用信用证除外)。究其原因,首先是信用证诞生数百年来,当事各方已习惯了较为保守的纸质单据;其次是信用证项下的电子单据,尤其是电子提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自诞生以来,进出口双方及银行处理的都是纸质单据。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无纸化交易成为可能。为顺应这一趋势,国际商会在2002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以规范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但其后10年来电子交单仍极为罕见。近日,中信银行成功办理了国内首笔"端对端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填补了国内银行业在信用证电子交单领域的空白。  相似文献   

7.
张子葳 《中国外汇》2023,(13):74-75
<正>信用证项下交单后又转为托收交单的特殊情况在实务中偶有发生,但这种方式缺少明确条文规定且不被国际商会支持,应谨慎对待。信用证过效期后,理论上信用证已不存在,若贸易双方仍想通过开证行完成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结算,可能会出现实务操作上的问题。例如,银行系统是否还能登记审核新的议付单据,过效期是否还需要再提不符点等。银行对此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收到单据后,由申请人自行证外付汇。  相似文献   

8.
当遇到客户提出传真交单的要求时,开证行应有所警惕,向客户了解提出这一要求的真实目的,以防范传真交单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受益人通过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而及时收汇,申请人则通过对单据的要求来保障自身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通常情况下,交单行向开证行交单  相似文献   

9.
相信业务人员都有见过“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或类似条款。新版IsBP745第A19这样表述:由于UCP600对其没有定义,“交单即接受”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如果信用证没有定义并使用了,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交单即接受”意味着可以含有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的交单,只要交单是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内,支取金额在信用证可兑用金额之内,将不再根据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包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正本或副本数量。  相似文献   

10.
缪烨 《中国外汇》2024,(1):70-71
<正>对于有融资、贴现等特殊结算安排的信用证业务,在确定单据应寄往指定行还是开证行时应充分考虑受益人诉求,结合信用证条款和实务经验做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寄单选择。对于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寄单地址的选择一直是交单行重要的风险防控环节之一。在信用证实务中,单据直寄开证行可以减少单据寄送的中间环节,使开证行能够更早地收到单据,申请人可以尽早提货。  相似文献   

11.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12.
交单行是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取决于对信用证条款和开立背景的准确把握。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指定银行,而交单行又不是该指定银行,则受益人和交单行必须做出选择,是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在某些隋形下,受益人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将会面临风险。  相似文献   

13.
银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单据的审查上。因此,单据及其审核对于议付银行、开证银行以及开证申请人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事项。对于何为相符交单,曾经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不同的审单标准。依据这些不同的审单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交单人的利益。UCP600及ISBP确定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新的审单标准。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归根结底,是一纸开证行凭单付款的承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相符交单,这基于对交单的审核,以确认所交单据是否符合银行事先在信用证承诺中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贸易中,常使用货代提单。国际贸易中,银行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来控货。显然,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代表货权。众所周知,信用证对应的单据交易的基本结构就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正是出于对提单代表货权和受益人、“交单”代表“交货”的信任,开证行和申请人、受益人觉得这是一个安全的交易,信用证才派上了用场。  相似文献   

17.
在信用证实务中,一般会出现一家指定银行。而指定银行的责任在于,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指定银行可以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在开证行付款之前,提前向受益人付款,或者融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进行交单操作的银行并不是指定银行,或者仅是代理受益人把全套单据寄往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者开证行的寄单银行。在这种非指定银行交单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交单银行还是客户来说,都可能存在风险。对此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18.
UCP对交单地点的规定是:“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ICC对交单地点的总体规定为:交单地点要与兑用银行保持匹配。同时判别交单地点也需要关联银行(开证行、指定银行、非指定银行)和兑用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的各当事方应秉承审慎原则,在信用证的齐个环节把控住风险,尽馈避免单据遗失事件的发生;同时,应提前制定充分的应对措施,以在事件发生后,能将损失降至最低。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冲击,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信用证业务而言,单据传递过程中遗失事件频发,主要是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导致银行及物流公司非正常营业所致。  相似文献   

20.
林卡 《中国外汇》2013,(12):34-36
审慎的开证行,应该对非指定银行寄送单据做出明确指示,或明确开证行寄单地址,避免受益人权益受损的不良后果。UCP600规定,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样适用于开证行兑用,即允许作为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将单据直交开证行,且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必须承付。但实务中,作为非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则常常困扰于如何寄送单据和寄单途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风险等问题,非指定行因操作不当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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