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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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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一次认缴,分期缴足”,其仍然为法定资本制度。这种出资方式没有给予债权人实质性的保障,没有给股东出资带来充分的便利,还使公司成为股东及股权关系复杂化的牺牲品。从总体上说”一次缴足,分期增资”的认缴方式更为稳妥。  相似文献   

3.
李敏  吴敏 《金卡工程》2010,14(5):202-203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理论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界有着不同声音,但大多数持肯定态度。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欺诈说、代位权说、法定义务说等等。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相似文献   

4.
刘冬龙 《金卡工程》2009,13(12):191-191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5.
正一、注册制度的变化注册资本从有到无《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  相似文献   

6.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验资程序等方面的修改,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事实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但这种转变却不可避免地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造成影响。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的保障功能式微,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因此,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增加新的举措予以完善,以期达到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股东出资制度是股东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以及相关程序等与股东出资相关规定的统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立完备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对股东出资制度做出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为了检验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是大股东掠夺债权人的手段还是债权人监督大股东的方式,利用上市公司2005—2013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对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与股权结构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期限与控股股东现金流权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以短期债务为主的期限结构特征是债权人对大股东掠夺行为发挥监督治理作用的体现。据此进一步从企业是否处于财务困境、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其他大股东监督能力这三个方面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大股东掠夺效应和债权人监督治理机制进行分类分析,结果表明在大股东掠夺激励较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提供更短的债务合约来监督大股东,这不仅进一步验证了债务期限结构的监督治理效应,而且检验了其他债务期限结构理论。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11.
公司股利分配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明显,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股利分配准则,尤其是美国加州的财务比率准则能够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给予股东适当的回报之间达到了理性的平衡,值得我国借鉴。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后救济即违法分配股利之后果方面,主要论述了董事与股东的违法分配责任、公司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以及请求时效。  相似文献   

12.
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与资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是经济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目前公司法正在修改,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讨论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形式作价出资.这一点大家没有疑义,但是,对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如何作价,是由股东约定作价,还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则存在激烈的争论.主张由股东约定作价的理由是,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公司设立成本,强化股东意识自治.主张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理由是,有利于保证资本真实,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3.
刘光波 《甘肃金融》2013,(10):34-36
尽快出台《公司债权人法》,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时,确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现代公司作为最灵活有效和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现代公司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得不关注其良性发展,在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也需要保护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董欣 《金卡工程》2009,13(12):103-10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维护和补充,它通过对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否定来维护人们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信仰,其价值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适用结果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被剥夺,而必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投资风标     
《国际融资》2005,(4):72-73
沪企注册资本可“分期付款”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与上海市工商局推出了名为“企业注册资本分缴”的新政策。根据新推出的“企业注册资本分缴”办法,今后,凡是落户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受行业、区域的限制,享受企业注册资本“分期付款”。只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相似文献   

17.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公司法律责任的规定是落实银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直接的形式。作为严格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形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从终极产权的视角,以我国沪、深两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终极股东控制权、现金流权与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发现:终极股东现金流权水平越高,其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成本也就越高,债务融资的代理成本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公司提供更多较长期限的债务资金,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权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终极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高,其越有可能掠夺外部投资者,增大了公司与债权人的代理冲突,导致较高的债务融资代理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其提供更多的短期资金来约束终极控制股东。  相似文献   

19.
浅谈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在股权本位思想的支配之下,对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显得有些厚此薄彼。本文在当前学者研究的成果基础上,先论述了加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新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最后针对新公司法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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