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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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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为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务清偿提供了制度基础。撤销权行使的司法实践表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正确、深刻地理解法律,准确、灵活地运用法律。  相似文献   

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突破债的相对性的特征,法律在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的同时,更应优先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间的交易安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四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由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3.
陈希 《活力》2005,(12):116-116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息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已经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继承权行为,在立法和理论上均有争议。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放弃继承权的恶意性和放弃之继承权最终归属的不确定性,债权人能够行使该撤销权。现行立法不完善情况下的债权人行使该撤销权的救济构想能够防止债权难以实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完善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5.
郭玉  武静 《企业导报》2013,(7):185-185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本文对行使代位权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产生何种影响都进行了分析,以期能更加深入的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6.
刘允岩  郑小维  宋金奕 《活力》2010,(11):52-52
一、代位权法律效力的理解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关涉其财产权益的对第三人之权利,削弱自己的资信状况。并存危害债权之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考虑,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之设立使得债权人能够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防止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  相似文献   

7.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我国<合同法>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消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指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8.
事后担保是指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追加财产担保。事后担保影响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以及企业破产管理人事后撤销该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并未就有关事后担保的撤销权行使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而事后担保自身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仍存在固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事后担保的性质进行界定。本质上,事后担保属于偏颇行为,应当与诈害行为有所区分,在此基础上,应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存在着对立与联系,因此在破产法语境下适用撤销权也应当注意与债权撤销权之间的衔接,并对企业破产中特殊情形排除适用撤销权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
破产撤销权和合同保全撤销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设置的,其设置目的、设置原理有相同之处,但是合同保全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破产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二者在适用范围、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的权利主体等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区别,以期更好的理解、适用和完善撤销权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代位权     
徐光泽  孙学财 《活力》2011,(9):36-36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关涉其财产权益的对第三人之权利,削弱自己的资信状况,并存危害债权之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考虑,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之设立使得债权人能够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防止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  相似文献   

11.
路光仁 《经营者》2001,(6):41-41
<正>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的"三角债",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无明文处理办法,这使得很多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对外也享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索要时,自己也束手无策,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为切实保护这一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立的由债权人享有的支配权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的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权利由特殊的债权人支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将列入担保范围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13.
债的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内地都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设立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正式专门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完善了我国的民法制度,意义重大.在这篇文章中我主要是针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中债权人的主观状态的考察认定不一,导致各地法院理解适用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旧普遍.本文以XX绿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①为例,旨在探讨分析个别清偿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善意时能否形成有效的善意抗辩权以及对于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划拔利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偏颇性清偿行为.据此,使得对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首先谈谈在信贷管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一 )、时效问题。时效 ,即时间的效力 ,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其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而促使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时清偿了结 ,促进经济流转 ,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权利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就失去了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从而使其权利推动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银行业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即从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2年后 ,若债权人尚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  相似文献   

16.
<正>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限届满,就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法院也应受理,但在查明无延长时效的理由后,应以时效届满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免除了受法律强制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法律并不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或者疲于经营,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有什么补救措施呢?通常的做法是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那么,超过  相似文献   

17.
一、产权和企业产权 1、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从法学角度看,财产权作为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解决的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是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它概括和赋予了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为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权的行使,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组合和让渡,形成"他物权",而所有权的权属转移,形成"债权".因此,产权不仅仅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撤销权作为破产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制度,在各国破产法中均颇受重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不例外。但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撤销权制度中,尚存在不少缺陷,例如对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不够充分、对欺诈行为追索期过短等。文章力图在我国破产法立法框架下,寻求弥补之方法。  相似文献   

19.
撤销权作为破产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制度,在各国破产法中均颇受重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不例外。但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撤销权制度中,尚存在不少缺陷,例如对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不够充分、对欺诈行为追索期过短等。文章力图在我国破产法立法框架下,寻求弥补之方法。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代位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一要件无需公司债权人单独举证证明。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应当优先适用。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也存在两点不足: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条款与公司人格否认条款的冲突;"不入库"规则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予以应对:一方面,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举证情况就上述条款择一行使;另一方面,将"入库"规则引入公司法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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