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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理顺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 实现房屋产权产籍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管理机构的不统一。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都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由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由建设部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呈现出越来越大的特点,原来是农村的区域逐渐被划到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原属农村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为房屋发放了房权证,但由于建设与房管部门之间不互通信息,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后,房管部门又对同一幢房屋发放了房权证,使“一房两证’砚象变得越来越突出。个别房屋还出现了两证所载产权人不一致、房屋状况(结构、层数、面积等)不一致等现象,给房屋权属管理埋下了隐患,也使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尽快统一登记机关。如果客观条件不够成熟不能一步到位,可先实现有关部门间登记信息互通和管理资源共享,杜绝重复登记、错误登记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一、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操作模式 我市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巢湖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发布了《巢湖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各类房屋","乡、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该文件颁布施行后,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各建制镇先后设立了房地产管理所,  相似文献   

3.
如何实行城市国有土地和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一体化管理,是几年来房地产管理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建设部建村[2004]90号《关于村镇建设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就提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至今已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各城市开始建国后的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对城镇房地产进行总登记,核发私有房产契证.在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以及健全基础资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五十年代后期起,特别是经过文革十年浩劫,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一度废弛。改革开放伊始,百废待兴之时,中央政府即已敏锐地意识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对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建设部1982年及时颁发了《关于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实施第二次城镇房屋的普查登记,以恢复和整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5.
农村房屋泛指集体土地上建筑而成的各类房屋,除通常意义上的宅基地上散居自建房屋、乡镇企业房屋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房屋外,还包括了由当地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以及各类工商业用途的房屋等。在城乡房屋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对长期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房管部门来说,应如何开展登记,如何将城市先进管理方式及手段延伸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很好地与农村实际相结合,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6.
正为推动各地房屋登记工作、不断提高房屋登记工作水平,特别是探索交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做法经验,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拟于2014年3月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务研讨会",并委托成都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及《房政在线》网站协办。一、参会对象各省(直辖市)、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产权监管(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登记中心]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二、会议内容第一部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务1.开展农房登记,房管部门要做好哪些前期准备2.城乡统一房屋登记信息技术平台如何建立3.农房确权登记应把握的重要原则4.农村房屋用途如何分类?住宅、商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新建、翻建的住房不管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作为农民家庭财产中价值量最大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基础却十分薄弱,产权不清,产籍不明,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我们组成专题调研组,专程赴山东省的威海、青岛、济南、文登、章丘、滕州等市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8.
一、测管分离是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的前提条件 房产测绘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主要分为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两类。长期以来,房产测绘基本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承担,其多为事业性单位或部门内设机构,而因房屋面积问题产生的纠纷也由其承担接待处理。  相似文献   

9.
针对新形势下安乡县城镇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以及私下交易逃避国家税费等问题突出的特点,为了加强我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房管局牵头,在社区、财政、地税等部门的配合下,全县城镇房屋权属总登记及验证工作于6月15日全面拉开帷幕。到目前为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寿光市房管局牢固树立规范化、程序化、数字化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理念,建立适应全市实际情况的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模式,投资120万元研发了“数字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纳入同一软件系统,实现了房产登记办公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农业人口的流动、集体土地的流转以及农村房屋的交易等问题的频繁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尤其是宅基地的地籍管理。  相似文献   

12.
《湖南房地产》2006,(8):30-31
永州市房产局是经永州市委、市政府批准,于1996年8月成立,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审计科、产权产籍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加挂经营管理科牌子)、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七个部门,下设市房产局冷水滩房产管理所、市房产交易所、市房屋测绘管理所、市白蚁防治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  相似文献   

13.
李啟翔 《企业导报》2014,(6):124-125
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法律思考是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时代命题。我国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的不足严重阻碍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制度价值的发挥。基于现有国情和法律语境,在保持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推动立法承认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消除司法障碍的同时推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宅基地法定租赁制度、房屋价值评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对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突破当前困境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一、尊重历史 加强管理 西安市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最早于1981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房地一分局划转而设立为产籍管理室。1991年7月,经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更名为产权产籍管理处,后改为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相似文献   

15.
目前,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严重滞后,许多农村房屋权属不明、产权不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的缩小,部分农民纷纷建起了洋楼、别墅.有的农民甚至还跨乡盖楼房、建工厂,其水平与城市相当。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人121纷纷涌向城市,农村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买卖、出租、抵押、赠与、继承、析产等活动累见不鲜,房屋产权人迫切要求我们去加强农村房屋产权及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因此,我们应站在为人民服务和”三个代表”高度,努力做好农村房屋产权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6.
“小产权房”解决对策——以大连市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贾广葆 《上海房地》2008,(12):34-36
一、“小产权房”的特征 “小产权房”是北京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一种称谓,源于当地乡镇承诺能颁发“产权证”,相当于正规的国有土地开发的房屋产权证而言.故名“小产权房”。而济南称“乡产权房”,上海称“集体土地房”,大连则称“地产房”。尽管称谓不同,但其最根本的共同点是,此类房屋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并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大连市场情况.“小产权房”一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购买房屋、购买宅基地的激烈争论。其中,2005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刊发的《农民物权不应歧视》一,甚至将《物权法(草案)》的该项规定上升为“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  相似文献   

18.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村民私有房产所有权的关系 农村村民户口在集体村民组织管辖范围内,且能履行村民义务,符合安排一处建房宅基地的,按照个人申请,村队申报,乡镇审核,由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建房。这种经审批即可建房的使用权获得方式为无偿划拨。村民获得无偿划拨宅基地使用权后,所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其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村民集体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往往超过规定审批标准。  相似文献   

19.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因其难度大、涉及面广而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是,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一些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比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20.
村镇房屋也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它的产权发证是多年来困惑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建设系统内久拖未决的老问题,最近召开的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研究会也对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村镇建设也得到飞速的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沪、渝等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周围,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更是犹如雨后春笋。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98年近20年间,我国村庄住宅建房达1,289,520.54万平方米,投资14,831.75亿元。这些新建房屋连同原有的村镇房屋,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为保护这些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村镇房屋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对这些房屋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1.房屋权利人需要获得对其产权的保护。村镇房屋的继承、转让、分割、使用以及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客观存在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每天都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获得法律的保障,他们都需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管理的依据。2.作为经济活动,这些房屋也存在转让、买卖、交换、租赁等市场行为,它也是房地产市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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