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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尽管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措施,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登记制以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现上升势头。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和作案手法,笔者建议从完善增值税制度、强化增值税管理、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压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空间,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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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贵阳市迄今为止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公开一审判决。法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海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侯远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面对公正庄严的法庭,两个30来岁的男性罪犯一脸的无奈与悔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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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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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广,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增值税制所设定抵扣条件和范围的界定,利用“四种其他抵扣凭证”(简称“四小票”)可以抵扣税款,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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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原因,也有税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税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强化教育、完善税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等方面入手,坚持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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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因而其合法、合理、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增值税计算缴纳原理,从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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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增值税专用发票施行以来,全国已经发生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务机关除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之外,另外对受票方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一刻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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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一举摧毁了一个涉税犯罪团伙,查获七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共查获涉嫌虚开专用发票881份,价款5485万余元,税款857万余元,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22份,抵扣税款897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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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件一直是国税机关税务稽查的重点。近几年来,税务稽查部门重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提或不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完善了增值税的管理,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增值税案件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2002年东营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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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义乌市原政协委员虞顺花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公司义乌义星灯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前,义乌市政协十届七次常委会议依法撤销了虞顺花的义乌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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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历时四个月,成功查处三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查明涉及“开票公司”44家,涉案地区遍及全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72份,案值合计10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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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庄严的国徽高高悬挂,在一片寂静中。审判长义正词严地宣判:被告人黄家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甘相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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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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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