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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利东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7(2):81-82,88
强制要约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方式的一种形式。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强制要约的对象、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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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多数股份,操纵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为了追求自己更大的利益,极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为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我国引入了源于英美法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是,制度总是一把双刃剑,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收购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公司收购的效率。所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一、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概念及源起上市公司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指: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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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多数股份,操纵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为了追求自己更大的利益,极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为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我国引入了源于英美法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是,制度总是一把双刃剑,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收购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公司收购的效率.所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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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部分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来说,部分要约是以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全面要约是以目标公司退市为目的。全面要约为的是兼并目标公司,部分要约为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不是所有的要约收购都适用于部分要约,部分要约只适用于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两种情形。但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部分要约收购必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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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分王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后股改时代.国有股、法人股进入流通领域,股权比例逐步分散.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在使用过程中的优劣势也凸显出来.协议收购由于不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被接受.而要约收购作为一种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收购方式,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证券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制度,必将成为后股改时代的主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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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预受的首次要约收购——南钢股份收购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时中国证监会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收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颇为不满,认为这样作不符市场运作的规范,过分照顾收购方,有损于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豁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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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热潮,而股权协议收购则又是最受追捧的收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那么到底是什么致使协议收购成为了收购的首选方式呢?本文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和现状,并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之后,论述了形成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偏好的制度原因,最后对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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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是造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分置普遍存在国有股股东产权虚设,流通股股东“股小言微”的问题,市场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上市公司的所有决策实际上主要围绕控股股东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展开?资产置换型的并购重组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是以股权分裂和非流通股的非市场化交易即场外协议转让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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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的存在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同时,过高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因此,现阶段中国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中应突出控股股东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市场化加强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这样才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绩效和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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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典型方式,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即便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还相对落后的国家,它的产生和发展也不可阻挡。要约收购虽然为小股东提供了一次高价转让股份的机会,但他们在收购中却处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现行立法虽然以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确立了一些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但从已发生的要约收购事件看,它仍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我国的要约收购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而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两个领域,除了完善要约收购制度本身以外,还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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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重组的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企业重组在国内呈现风起云涌之势,特别是《证券法》的出台,将大大推动收购重组活动的开展,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中,权衡成本收益的考虑,协议收购更加令人关注。在我们看来,上市公司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股份组成的集合体,由于特定的状况,除了流通股之外,国家股、法人股以及转配股是固化的,但是通过拟买壳上市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其它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这些相对固化的股权就能流动起来。显然,这里我们关注的是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比例较小)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更换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行为。那么,哪些上市公司容易成为拟买壳上市企业的收购对象呢?或者说,针对上市公司做出什么“文章”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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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3—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本文研究发现,相较于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更高。进一步分析,本文发现股权质押引起的掏空行为发挥着中介作用,还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股价崩盘风险较高、上证A股指数较低、熊市年度组、信息质量较低组更加明显,这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由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引起的掏空行为和控制权转移风险引起的。最后,本文发现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缓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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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已发生的要约收购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现有的股权分割的情况下,我国的要约收购分类定价机制使得流通股股东实际不会接受要约收购,而这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改革股权结构以及完善要约收购法律,重新设计要约收购的定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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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文章立足于我国证券法,探讨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围绕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着重分析了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并对收购行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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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1)
本文以2011~2017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提升,且质押比例越高,会计稳健性的提升越明显;在财务风险较低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正向影响更加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由于债权人对会计稳健性有更高的要求,在长期债权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较小。本文从债权人视角考察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对深入认识股权质押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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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目前国资改革进程的推进,各地正在掀起国有股转让浪潮。其中,大股东通过资产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尤为严重。上市公司频频更换控股股东,导致公司经营一落千丈,带上“ST”帽子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立法的缺位,尤其是具体到控制股转让这一领域中,控股股东的出售股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约,应当从立法上确认控股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对公司和少数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本文将对此问题试加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