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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无法回避的内容.修订工作应充分考虑这种制度需求,在立法宗旨完善、消费者概念界定、保护范围扩展、政府责任强化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则,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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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踏足金融行业。在这样一个全新的领域内,如何保证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笔者将根据目前在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的一些现象及其拥有了哪些保护措施,以及会存在如何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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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为本,构建和谐消费关系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它是科学发展观这一制订和修改一切法律的总的指导思想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转化而来的具体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思想指引下,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功能定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法和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均衡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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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具体阐述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必要性与其基本方案,以求通过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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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相关发展战略的影响之下,创新发展得到了有效应用.这种创新发展不仅体现在各项技术成就方面,在消费活动中,也进行了不断创新.其中,尤以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所取得的消费创新活动最为明显.为此,本文综合了相关调查和研究,主要以蚂蚁花呗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消费者各项消费行为的变化进行分析.并针对现阶段消费活动中所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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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晨 《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23,(2):75-78
消费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新结构,这一结构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结构,能够借助于信息技术来推动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有效发展。消费金融提出的新消费形式,能够通过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的改变而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文章以消费金融创新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对消费金融创新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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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裁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该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过窄;赔偿倍数数额太低;赔偿倍数的基数不合理.因此,为了与国外法律接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完善消费合同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欺诈的含义;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确定为实际损失;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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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从行政转向市场只有短短的20多年,随着金融业的开放与发展,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正在逐渐增多,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凸显不足,保护制度不健全,法律缺失,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赔偿权等屡受侵害。借鉴国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成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金融消费者应采取横向立法规制和多元化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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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参与金融活动的目的是期待获取投资的回报与增值,但是金融市场风险制造了重重障碍,甚至出现了权益损失,需要救济机制加以填补。基于金融商品的特性,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的设计应本着经济学理论而科学安排,而我国现有机制的价值缺陷主要表现为司法救济针对性弱、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乏力、补偿制度内容短缺等问题。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地位的确立,可以考虑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投诉前置程序;打造金融专业人才,扩大金融仲裁规模,补充金融审判能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立金融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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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是社会成员享受金融服务,满足金融需要的一种行为。近年来,金融消费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个人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重要的消费活动。但是,在金融消费领域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尚有许多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一、金融消费中消费者主权缺失的表现从整体上讲,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勿庸讳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即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处于明显强势地位的根本性质并未改变。金融消费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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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广意和狭意之分,广意的权益保护,我理解的重点是信贷资产的安全、存款人权益的保护、理财产品和代收代付等代理业务的透明公正三方面。狭意的权益保护主要是存款人权益和代理业务的透明公正。2011年3月14日,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中国银监会等机构联合下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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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消法》的修订也在不断推进中,随着消费领域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消费者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决定从现在起到2015年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针对五大重点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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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基于消费者-金融产品关系生命周期,探析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通过定期开展全国金融知识普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调查、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设计实施旨在减少消费者行为偏差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及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等措施,多措并举、有机结合、突出协同,以有效捍卫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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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确定生活消费和经营活动两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核心概念性质入手,针对四种情况展开分析,提出对单位消费分为代表单位与经营者直接交易的自然人和单位本身区别定性,对知假买假行为明确其在法律性质中的本来含义,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认可,对公立教育和医疗从公共服务和经营活动两方面分别适用法律,对于购买住房和机动车的消费行为进行解释论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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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导刊》2013,(6):J0006-J0006
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虽然拖累了世界经济,但却加速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程。继欧美等国相继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也在去年分别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然而,上述“一行三会”以及司法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多数时候所依据的却是各自的专门法律法规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过,这种维权的尴尬即将成为过去。4月28曰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了“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这意味着金融服务将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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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概念是行政法上的基础性概念,其在认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界定过窄,致使众多实际上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为无法被归于行政行为,也使得权益受损方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和保护。因此,今后应将实际上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即公法人纳入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