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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形势迅猛,但既有的监管规范并不统一、且存在严重滞后,由此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和争议,因而,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基于私募基金的特点,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主要从适度监管、合理控制系统风险、建立多层次监管机构这三方面考量,而不应对其进行过多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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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财富迅速增长。在此宏观背景下,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私募基金作为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当前我国私募基金仍存在政府监管宽松,操作不透明,内幕交易频发、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等诸多问题,无疑这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基金在取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蕴藏着极大的道德风险和财务风险,亟需引起高度重视,提出相应对策规范私募基金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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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金颖透露,正在研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此外,还在考虑逐步允许各类机构和自然人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0年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在兴趣,其中一章恰恰是专门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其中涉及到投资人数,投资最低出资客,基金设立管理等细节问题,这标志着我国已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的步伐,私募基金有可能摆脱其既非合法又不属非法的尴尬局面,目前民间变通形式的私募基金已有了较大发展,长期以来,掩藏在灰幕后的庞大的私募基金可能合法化、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化建设大大加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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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居民财富快速增长,在此宏观背景下,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但是与此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私募基金立法工作远远滞后于私募基金实践,立法数量少、层次低且不成体系,导致目前私募基金处于尴尬的法律灰色地带,严重制约了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展望未来,私募基金必然成为居民理财的一大重要选择,因此应尽快制定私募基金法,从法律上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规范私募基金的操作流程,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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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与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90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2001年后的4年多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迅速增加,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私募基金行重新活跃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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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中国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了一万亿元。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各界对它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关于私募基金阳光化、合法化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从2007年第十届科博会金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峰会暨首届PE影响中国大会。到近期举行的第十一届科博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国际论坛。如何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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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是用于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环节准入限制的法律制度集合。从学术角度来讲,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制度在我国主要规范了投资者人数准入、投资者主体类型和投资者投资金额三个方面,在实践操作中则体现"私募"的标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和合格投资者的衡量标准三个核心问题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