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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与国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基本原则,以指导有限制的免责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前置协商制度和破产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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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这三部分内容在指导破产工作中是共生共存、缺一不可的。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一个包含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1986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第一步破产法,这部法律直接奠定了我国由清算、和解与重整等三大法律制度形成的三位一体的破产结构形式。本文通过对这三种制度的深入分析,比较这三种制度在指导破产工作中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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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利益相关群体分析这种工具,对刑事和解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得失加以辩证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刑事和解的内在价值,从而有利于构建起完善的中国特色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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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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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率价值已达成共识,但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深层次的法理层面的反思。该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将直接影响破产重整实施的效果,司法权的行使所存在的问题更将有损司法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对司法权作出立法限制,以减少重整程序启动上的不公正,并规范重整批准程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矫正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对司法公正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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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设计关涉多面向的利益,但我国现有立法在金融破产方面存在严重制度性缺陷。实践中为数不多的金融破产实例也主要是在司法解释的支撑中艰难前行。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公司一样,商业银行也始终存在着倒闭的风险。以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来推动银行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行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竞争机制的一种法律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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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重心逐渐从清算主义向重整主义迈进,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将承担巨大风险。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针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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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系统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执行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需要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明确刑事和解的模式,精确理解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与条件,并且应该建立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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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赢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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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通俗点说,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牙破产,就由这家保验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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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机治理、破产制度与债权人作用--兼论中国破产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债权人的积极作用及其作用的相机治理机制出发,研究企业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即进入破产程序后引发的债权人发挥积极作用的破产制度的有效性,由于中国破产制度目标模式的限制,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无法落实,导致破产制度的效率不能够充分发挥,也使债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由此,需要对我国破产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树立债权神圣原则,提高债权人地位,从而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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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个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本文从该案入手,分析了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利益平衡的具体体现,总结了我国在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些许建议,以期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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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经济》2019,(26)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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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8年《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发生了数万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但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国有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因此,系统地分析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国有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原因,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对协调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利益,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其利益取向有二,其一是尽可能减少当地政府的损失,维持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其二是合理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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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项纠纷解决机制,为更好地实现“和为贵”文化传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谐社会建设等目标,理论与实务界都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刑事和解法庭同劳动法庭、税务法庭等专门法庭一样,是为顺应实践所需而设想的一个制度,通过该法庭的设立可进一步彰显刑事和解制度的权威,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