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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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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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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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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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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文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但文件又注明,对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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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同时,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