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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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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题一/ 资本运营效率大幅提高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出资实缴到位的验资证明文件.这项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加大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项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履行出资人义务缴纳的出资,构成设立公司的物质基础,既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然而,鉴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律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却时有被滥用的问题,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更确有“变相转让”之嫌!  相似文献   

3.
<正>自2014年3月起《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实施至今已近十年时间,其在活跃市场、激发投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应的也给相关配套制度带来了许多难题,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会产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实缴出资为零,该部分产权价值如何确定?  相似文献   

4.
正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体现了公司股东合意一致的自主性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一与国际接轨的市场规则,对于降低公司创办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在热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时,往往偏重于工商注册的便利化,而忽略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制企业必须恪守的  相似文献   

5.
公司资本瑕疵引发法律争议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出资瑕疵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抽逃出资行为则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当这两种资本瑕疵行为存在时,会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及股东补资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中的有关问题,目前都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此,应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出发,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6.
我国税收立法层次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丰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相似文献   

7.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8.
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资各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合资协议、合同或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相似文献   

9.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0.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一般性规定,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量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1997年7月4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这一类资产价格难以确定,如果直接以股东认可的协议作为出资依据,  相似文献   

12.
《民营视界》2005,(3):39-39
公司设立要求按照公司法由股东出资作为注册资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形式作价出资。实物部分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有利于保证资本真实,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3.
股权的属性     
股权是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是这样规范股权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这一规定,是有关公司法律规范中对股东权利的最为明确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对股权进行研究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4.
李可 《特区经济》2023,(9):40-46
随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法定资本制的范围内进行了变革,实现了由分期实缴出资到全面执行资本认缴制的转变。全面认缴制的实行解决了以往实缴制度所导致的市场经济受到桎梏的问题。但伴随着认缴制带来便利的同时,在近八九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实施认缴制而产生的许多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纵观世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大趋势,引入授权资本制或已成为资本制度改革之不二选择。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环境以及相关制度与域外有所差异,贸然全面适用授权资本制亦有不妥。只有将授权资本制引入并与现有认缴制度相结合,让公司得以轻装上路,并通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董事会催缴制度、构建与完善信用机制、控制权转移机制等方法来规避以往认缴制所暴露的弊端,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股权的属性     
股权是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是这样规范股权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中对  相似文献   

16.
为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17.
2009年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自2006年1月1日《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颁布的又一重要配套文件,其不仅为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为投资者充分利用股权这一形式的财产权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18.
股权即股东向公司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 ,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具有可转让性。我国《公司法》对此仅作了简单的规定 ,对于因自然人股东死亡、离婚等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及股东变动问题未有任何涉及。研究这一立法缺失对公司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文章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规定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提供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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