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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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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所展示的重要社会经济文化状况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存的回鹘文买卖契约分土地买卖与人口买卖两种,主要出土于新疆吐鲁番地区,其内容涉及土地私有制、私人占有奴隶、农村经济以及当地各民族的文化关系等问题,是一批珍贵的宋元时代的史料。  相似文献   

2.
本文根据晚清珠三角土地契约,并参照有关文献,论述随着商业化的加深,地权的转移日益加速,出现将土地买卖作为物业经营手段,视之为普通商品炒买炒卖.作为"守本"的不动产,卖而不断的土地,日渐变成可随意买卖、填账、典当的商品.  相似文献   

3.
徽州是全国现存历史契约文书最多的地区之一,它所存留的契纸中,以田土买卖的契纸最多。据笔者所见,它所存留的宋代原契三张,为国内仅见;元代原契二十余张,亦为其他地区少有;明清以后的契纸更多,这为我们研究徽州地区的土地买卖提供了丰富而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徽州又是明清全国著名商帮——徽商的故乡,徽商的活动对徽州地区社会有很大影响。本文想以现存徽州契约文书为主要资料,探讨明代徽州土地买卖的发展与变化,并进而研究徽商与徽州土地买卖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宋代私人土地买卖发展以及对契约的重视,给当时女性的地产买卖活动提供了良好环境。墓志铭中的中上层女性往往利用个人的地产资助丈夫事业或照顾夫家,这与当时士人的理想有关。其他史料中的下层女性亦积极参与地产买卖活动,契约对其具有相当的保护作用。除阶层外,不同身份的女性,其经济活动亦有不同。本文以寡妻和寡母为例,分析了宋代官方和社会对这两种不同身份女性在家庭财政处分权方面的不同要求,以及这种差别背后的社会原因。  相似文献   

5.
清至民国建瓯土地契约中的经济关系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见到的福建建瓯的从明万历十八年(1581)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的契纸324件,所载内容包括田地、山地、园地、坟地、房屋、店铺、森林、厂房等方面的买卖关系。这些契约反映的交换形式错综复杂,有典、卖、找、贴、断、赔、垫、休心断骨等名目。本文仅通过对其中土地契约中关于地权、地价、土地经营方式三个方面的初步研究,试图探明这一时期该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并以此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6.
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契约订立惯习共同作用下的契约实践,以及买卖契约对地区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与途径。  相似文献   

7.
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买卖和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下来并有所发展。当时农村地权流转主要发生在普通劳动群众之间,且多数属于调剂劳力、调剂生产的性质。当然,有极少数农民因买入、出租土地而上升为新富农,也有部分农民逐渐甚至是完全失去土地。但只要存在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不能因此否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的资源配置效应。  相似文献   

8.
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买卖和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下来并有所发展。当时农村地权流转主要发生在普通劳动群众之间,且多数属于调剂劳力、调剂生产的性质。当然,有极少数农民因买入、出租土地而上升为新富农,也有部分农民逐渐甚至是完全失去土地。但只要存在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不能因此否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的资源配置效应。  相似文献   

9.
本文根据契约文书并参照有关历史文献,论述珠三角地权转移过程中受到宗族的种种干预,土地买卖趋向宗族间进行;地权的分化和卖而不断,直接影响地权的完整占有,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是古代东方部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形态的遗影,也是农业商业化不能跨上更高台阶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0.
叶显恩  周兆晴 《珠江经济》2007,194(10):74-80
本文根据契约文书并参照有关历史文献,论述珠三角地权转移过程中受到宗族的种种干预,土地买卖趋向宗族间进行;地权的分化和卖而不断,直接影响地权的完整占有,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是古代东方部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形态的遗影,也是农业商业化不能跨上更高台阶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1.
<正>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  相似文献   

12.
土地私有,允许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这种土地私有与买卖,又不能不与各个时期封建国家的土地制度、赋役政策等发生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随着历史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土地私有不断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也力图加强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控制,制定了各种法规与制度。宋元以后出现的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从这种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的演变之中,亦可看出当时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等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趋势。一、明代以前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从现存的历史文献来看,宋代以前是…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30年代,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农村土地买卖和地权流向出现了新的特点:由以往地价持续上涨、买卖兴旺一变而为地价惨跌、买卖淡静,土地由供不应求一变而为虚假过剩。隐藏在这一切背后的最广大自耕农加速贫困化。土地买卖中原有的地权多向流动消失,变成由中小土地所有者向大地主、城市地主的单向流动。自耕农、半自耕农占地零细化和无地化的程度愈加严重,中小地主也普遍衰败,大地主、城市地主则急剧膨胀,全国地权恶性集中。  相似文献   

14.
<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包括作为商品的物质产品和劳务活动的买卖,而且在它发展起来以后少不了一些本来不是商品的东西的买卖,其中有一种就是建立在预期经济收益基础上的本来不是商品的东西的买卖。租用土地为什么要花钱?就是因为通过租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不过,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买的办法。在决定买地还是租地的时候,人们要算一笔账:是把买地的钱存到银行去或者投在别的地方能够赚到的钱多呢,还是因为买地而赚到的钱多呢?当他觉得买地合算时,他就买地。土地(严格地说,指未经劳动加工的土地)本来是没有价值的东西,从而不是本来意义的商品,现在因为同经济收益联在一起,就成了买卖对象,成为可以进入市场的“商品”,这样一来,土地就转化为“商品”。  相似文献   

15.
黑龙江省东部农垦地区从长短期土地承包契约本身的经济绩效、土地承包契约的稳定性以及隐藏在其背后的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了在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的排他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农场的农户对短期土地承包契约比长期土地承包契约有着更加强烈的偏好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清代至民国时期晋中南地区的地权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发生流转。在分析土地流转状况、土地买卖双方身份的基础上,用多子析产制尝试性地解释晋中南地区地权能够长期流转的主因。  相似文献   

17.
<正>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展,城镇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已成为一种“紧销商品”,其结果导致“隐形”土地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从调查的情况看,不仅范围广,数量多,而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买卖房屋为名,变相买卖土地。城乡普遍存在着这种情况。双方在订立买卖协议时,只字不提土地买卖,而实际上把地价打入房价中,以合法的房屋买卖掩盖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仅西峰市1987年至1992年以来,变相买卖土地面积为21749平方米,金额达6532万多元(含附属物作价)。  相似文献   

18.
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买卖与社会再生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买卖历来为经济史研究者所瞩目并倾注于大量精力。论者或从土地所有制变动着眼,或从土地兼并、阶级压迫剥削入手,其考察的角度大多从土地购买方出发,如商人资本流向土地、缙绅地主利用特权占地等等,研究的对象也多为土地买卖中需求一方的经济人(商人、地主、官僚等等)以及购买资本;甚少涉及土地买卖中供给的一方,即土地出售者以及出售者在转让地权后所取得的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及其经济意义。  相似文献   

19.
宋代富民是以土地为主要财富积累而成长起来的社会阶层。这一阶层之所以能够迅速成长,是由于当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交易法律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一是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产权,使土地收益权内部化和土地流转合法化;二是通过"印契投税"和"官印契书"促进了交易契约化,推广了契约专用性知识;三是对"亲邻优先权"在权利伸张者和诉讼时效方面作出限定,将人格化交易对公平交易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些制度变革降低了普通民众买卖土地的交易费用,使土地交易便利化,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刺激富民通过购买并经营土地积累财富,为富民阶层成长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20.
宋代富民是以土地为主要财富积累而成长起来的社会阶层。这一阶层之所以能够迅速成长,是由于当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交易法律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一是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产权,使土地收益权内部化和土地流转合法化;二是通过"印契投税"和"官印契书"促进了交易契约化,推广了契约专用性知识;三是对"亲邻优先权"在权利伸张者和诉讼时效方面作出限定,将人格化交易对公平交易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些制度变革降低了普通民众买卖土地的交易费用,使土地交易便利化,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刺激富民通过购买并经营土地积累财富,为富民阶层成长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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