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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逐步扩大,供应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供应商投诉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受理投诉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正确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确保物有所值,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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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中标候选供应商对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过一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一是投诉请按法定程序进行,请先向采购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二是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后,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行政复议的文本必须符合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有质疑、投诉的相关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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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正确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确保物有所值,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正确认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供应商投诉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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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强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政府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和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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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少地区反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常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感到头痛。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政策性巧强,相对比较复杂,有关当事人总是采用各种手段,干扰调查、核实等授诉处理工作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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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现状分析
(一)政府采购投诉概况。
政府采购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便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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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良好信誉及日常工作的开展,因此,建立一整套受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问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处理上述问题的四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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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2007年初下发的财政部财库1号文件,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发现,少数基层部门在受理和审查供应商的投诉时,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问题,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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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2007年下发的财政部财库[2007]1号文件,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发现,少数基层部门在受理和审查供应商的投诉时,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问题,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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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2007年初下发的财政部财库1号文件,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发现,少数基层部门在受理和审查供应商的投诉时,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问题,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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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自由裁量权”应予羁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下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各级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活动和人员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的制度性缺陷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政府采购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很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对供应商处罚过严、对采购人过于宽容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不究的违法违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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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作者通过对案例的回顾分析,对于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提出了:建立政府采购投诉移送制度、建立有关受理投诉信息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采购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一致性的制度安排。一、案例回顾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以下简称“A市税务局”)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代理机构,发布了B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7月2日,A市税务局发布项目中标公告。2020年7月30日,A市财政局受理了未中标供应商C的投诉。在此后的审查过程中,A市财政局发现A市税务局预算级次不属于本级财政,遂于2020年8月10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对C供应商作出了驳回投诉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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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展开分析讨论,并以举例子的形式剖析了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存在的批漏,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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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怎样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是各级财政所面临的新课题。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管理就是依法对各业务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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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好坏优劣直接反映出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高低,也是检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公平.公正水平和效率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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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可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评审,还是有关政府采购咨询工作,都少不了评审专家的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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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使供应商投诉得到控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抓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只有制度建设抓上去了,规范管理到位了,供应商投诉就不会发生或得到有效的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