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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商标”属性
中国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形式进行保护,其中又以商标保护为中心。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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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世界博览会标志(以下简称“世博标志”)的保护将是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世博标志权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而产生的一项民事权利。从世博标志权的客体和权利的内容来看,它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那么,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世博标志权与其他标识性的知识产权,如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权等相比较具有哪些特征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如何保护世博标志,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上海世界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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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因商标侵权引起的赔偿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此外,《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分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所有(使用)人请求(申请),可以(应当)就侵犯这些标志专用权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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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既是奥林匹克精神的象征,也是奥林匹克运动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行政保护到立法保护的发展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奥委会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和奥运会会标以及吉祥物图案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此后,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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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能给产品带来附加价值的商业标记,目前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大多涉及农产品,其资源在我国十分丰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的《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都有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但涉及地理标志行业协会的规定尚付阙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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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62年关于瑞士奶酪名称的条例,该条例为奶酪名称,包括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设立了注册簿。《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对葡萄产品原产地名称作了规定。《1998年4月29日联邦农业法》(简称《农业法》)对农产品名称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废除了《1992年6月19日关于葡萄种植的联邦决议》。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瑞士联邦委员会制定了《1998年12月7日葡萄种植和葡萄酒进口条例》(简称《葡萄酒条例》)和《1997年5月28日农产品和农业加工产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简称《地理标志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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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与隐性市场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奥林匹克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之一,受到专门国际条约和各国专门立法的特殊保护。我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国,也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作相关立法。此外,为了充分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益,还必须针对隐性市场行为作出规范,以防范任何利用奥林匹克赛事进行不正当商业活动的企图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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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方案——对TRIPS协议第23条保护的扩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thias Schaeli 《中华商标》2007,(7):9-12
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延伸到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以下简称:地理标志延伸)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讨论的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它是当前在国际层面上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有效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的操作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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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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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上某个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产品的鉴别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很显然,地理标志属于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部分,我国也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来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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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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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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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下文简称《商标法》)中。德国《商标法》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一。是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德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有三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第6部分即为“地理来源标志”,它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这是一种专门的立法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