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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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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及《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635号文)。新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就新、旧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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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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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转税:1.国家税务总局(本文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28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6、7、8栏进行调整2.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文件重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C、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3.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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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