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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阅春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7,23(5):115-120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直是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的焦点问题。《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的含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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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峰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6):93-95
法律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观察和研究法律的实效.就《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条文展开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开发商可以成为业主;任何一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可能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不可能拥有一票决定权;《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搭便车;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和车位等公用面积的比率需确立上限或下限;《物权法》施行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中还可能存在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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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物权法》13年磨一剑,终于众望所归。一时间,满城尽谈《物权法》。笔者认为,《物权法》在这次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是必然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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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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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尚琴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33-34,53
重庆"钉子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事件的产生涉及若干《物权法》上的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缺陷。弥补这些缺陷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定拆迁补偿的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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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者从《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得出了物权法将遗失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的结论。深入分析《物权法》第107条将之理解为原则上遗失物要归还失主,在某些情况下遗失物不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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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该法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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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已正式施行.本文对《物权法》中涉及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分析了《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最后就如何完整贯彻《物权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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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7年中国《物权法》出台为背景,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财产范围为切入点,从供应链上下游机制探究《物权法》出台对上游企业商业信用的影响,研究表明,《物权法》的实施提高了应收账款的认可度与灵活性,并扩大了事后处置空间,从而增加了上游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进一步研究发现,在法律制度环境较好、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物权法》对上游企业提供商业信用的促进作用更大.此外,从企业所有制来看,《物权法》对国有制的上游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影响更大.而从供应链上下游机制识别《物权法》对企业商业信用影响,能够增加《物权法》效果的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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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业主自行管理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和业主们的热门话题,许多地方的小区业主酝酿自行管理。笔者认为,造成业主自行管理有以下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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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银行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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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物权法》13年磨一剑,终于众望所归。一时间,满城尽谈《物权法》。笔者认为,《物权法》在这次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是必然的。之所以是必然的,是因为它已经达到社会主义文明与法制建设的一定程度,以及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成熟条件。正如《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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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8年3月初,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江平、王家福等9位法学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从此走上了“专家立法”的道路。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举行会议,讨论了由梁慧星研究员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会后,梁慧星研究员所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按照立法方案进行起草,至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课题组,也于2000年12月完成了一份草案建议稿。2001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以上两个草案建议稿基础上形成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到地方人大、法院、法学院、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2004年10月15日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形成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5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2006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2006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通过,决定提交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表决;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草案历经八审,多次在精英决策人士和民间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反复的修改,这样的慎重和开明在近代中国的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各个利益阶层针对物权法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害也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并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对立法内容施加影响,最为强烈的甚至有法学教授联名上书指责草案的基本精神违宪。《现代物业》对物权法的诞生过程亦始终投注高度的媒体信心,2005年第2期和2005年第10期分别以《〈物权法〉能给百姓带来什么实惠》和《将物权进行到底》为题组织了两期专题报道。本期专题,旨在回顾《物权法》的立法历程,并提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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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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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于《物权法》已于2007年8月31日就有关条款做了修改,将与《物权法》同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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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列为单独一编并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这些冲突优先适用于《物权法》。通过对两部法律进行的初步比较,并对这些不一致之处进行了相应归纳,确信对《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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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