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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施行的货币拆迁政策依然沿续了以往拆迁政策的管理模式,即把所有性质的拆迁项目(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都纳入到政策管辖范围之内。这实质上使被拆迁人无论是相对于政府还是相对于开发商都处在了一种需服从的地位;不论何种性质的拆迁项目依然均可依赖于政府的强制力进行。这样,很容易助长某些开发商或明或暗地将自己凌驾于市场之上,干扰市场秩序;同时也可能使政府部门中的个别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滥用行政权力为违法违规拆迁行为“保驾护航”,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开发商名正言顺地获得超额利润。最终拆迁矛盾往往集中于政府,也会损坏政府形象。既然这种管理模式存在这样大的漏洞,为什么还被长期延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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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基本特点(一)利益的兼顾性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充分考虑到拆迁人与被迁人双方的利益。一方面,房屋拆迂的主体主要以开发商为主,如果拆迁补偿成本过高,则会大大挫伤开发商的积极性,进而造成开发建设的死角。另一方面,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拆迁补偿金额过低,拆迂及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购买不到相同面积及用途的房产.势必会导致拆迁纠纷的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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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跃光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2):50-53
本文从理论层面对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尺度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拆迁利润再分配的中值分割定律。研究表明,由于被拆迁户丧失的不仅是过去几十年的住所,而且包括今后几十年的优质区位级差收益,在政府充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裁判员角色条件下,被拆迁户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可以通过市场决策空间中的博弈过程实现利润再分配:(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政府要保障被拆迁户获得继续生存所需要的最低经济补偿;(2)在中值分割区间Ⅰ区,被拆迁户有权从开发商那里分割一定比例的市场利润,例如以二手房或更高价格获得补偿;(3)在中值分割区间Ⅱ区.由于开发商获得了高于市场平均价值的超额利润,因此被拆迁户有权从开发商那里分割一定比例的超额利润,例如以市场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获得补偿。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容积率,超额利润回报率,中值分割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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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钧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3):28-30
过去一年,国内社会上接连有一些有关拆迁的新闻报道,都是一些反映拆迁和被拆迁之间矛盾激化的事件,这些不愉快的事件在香港社会上也时有发生,只不过程度比较温和。同一性质的事情在两地有不同程度的反应,归因于两地拆迁机制在运作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公平效果。一般而言,香港的拆迁机制或许会产生比较公平的补偿结果,这一点“中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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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磊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4):65-66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显然是:被拆迁户的房屋估价相对过低,以至不能在原址附近购得安身立命的产业,通常被“充军发配”到配套设施、交通条件极为困难的边缘郊区,致使拆迁户与开发商严重对立,拆迁进程遥遥无期,对双方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作为一名拆迁户,笔对此深有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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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进行签约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拆迁方想尽办法促使被拆迁方尽早搬迁;被拆迁方想方设法希望利益最大化,博弈后的最后结局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房屋拆迁工作的关键在于协议的签订,签约环节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但实际上恰恰也是目前拆迁管理措施最薄弱的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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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界著名的“大炮”任志强,最近写了篇博客,标题叫《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看了半天没看懂,也没看完。好在了解读者心态和兴趣的编辑把博客的标题改为“过度补偿拆迁户是对他人的伤害”,终于令没有耐心的读者恍然大悟:哦,原来是开发商表达了对钉子户的仇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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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征收、征用城市周边乡镇的农村集体土地,这一过程牵涉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征地拆迁的狂潮愈演愈烈,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主体——政府、群众、开发商和媒体,在各种利益因素趋动下,往往做出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情,从而加重各方矛盾,相继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牵扯甚多,因此解决此类案件必须从整体考虑,全面照顾,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政策,更要有要求严格的执行力度;不仅要有政府担负重要使命,更要有群众、开发商、媒体等各方主体的认真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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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室拆迁办公室 《中国房地产》2006,(7):42-44
一、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难的主要原因
(一)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性相对较弱,没有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矛盾。
城市建设需要与拆迁规模过大是一对矛盾,这极易造成一段时间内拆迁规模过大,引发一系列拆迁难、购房难的矛盾。同时,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制定不能仅仅是对房屋拆迁总量上的控制,还应当包括拆迁资金的来源与保障、安置房源的储备、被拆迁企业的安置用地、贫困居民的住房保障措施等。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做后盾,拆迁阻力必然会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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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行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紧紧抓住拆迁工作的制度建设以及安置房源的供应保障体系等重要环节,才能在“阳光拆迁”中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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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减少拆迁管理难度樊祥冲,黄宝乐拆迁难,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有时甚至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通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所工作起步于1992年12月,即原《南通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之际。这几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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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评估坚持市场价值标准,新近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明确提出拆迁估价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专门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为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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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发现,大部分被拆迁户普遍认为:房屋拆迁是被动进行的,应该实行拆一还一,不付差价;或者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置与被拆迁房屋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面积的房子。这些观点表面上看是要求被拆迁的“旧”房与安置的“新”房等值,实质上是对提高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期盼。毋庸置疑,补偿标准是房屋拆迁的敏感话题,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也是解决目静‘拆迁难”的关键所在。本文从房屋拆迁“以旧换新”被拆迁人该不该支付差价切题,试图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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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牵动了亿万中国城市居民的神经。从有关机构和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城市居民的私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尤其是政府强制拆迁更是饱受非议和批判。在维权盛行到几乎成为公众下意识选择的当下社会,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被普遍认为是拆迁矛盾的根源,不仅剥夺了居民的私人产权,而且同时侵犯了私法领域内的契约自由和公法领域内的司法权力,从而主张应当取消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由开发商和居民自己通过理性的妥协和博弈完成拆迁基本已经成为时下民众的一致欲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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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几种现象
1.官本位思想对拆迁的消极影响
当前,部分地区城镇建设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规划调整频繁,有的房屋修建不到10年,甚至居民还未入住,就被纳入拆迁范围,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上,政府定价或行政干预评估价格被视为当然,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超期过渡现象严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得不到体现;不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拆迁,采取所谓的联合执法,诉前执行甚至纵容拆迁人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导致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乃至人身安全被肆意侵害。官本位下的拆迁弊病引起被拆迁居民以及社会各界的极大不满,尤其是新宪法颁布后,官本位的拆迁立法思想已无立足之地,拆迁立法面临变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