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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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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儒靓 《经济论坛》2002,(14):47-47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相似文献   

2.
四、理论联系实际问题解答 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陈洁 《经济师》2003,(10):5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法律之一 ,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根据国际上的一些做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对于平衡经济利益 ,防止合同欺诈 ,保障交易安全又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应履行义务而不履行 ,或者不可能履行时 ,拒绝或者暂行停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订立后 ,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另一方的权利即将落空 ,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应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文章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由于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不存在赋予抗辩权的理由,因此。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拟就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7.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各种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对价关系和牵连关系,一方可以以对方未履行从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当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8.
一、争议——合同法第64条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规定的是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规定到底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我国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学者解释不一,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期权履约危害进行平衡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其目的是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与此相对在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默示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充分借鉴默示违约的有关原理,发展了传统不安抗辩权的理论。  相似文献   

10.
杨静 《时代经贸》2007,5(7Z):193-195
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的优点和不足,促进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相似文献   

11.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在合同法中除规定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二者在合同法中均发挥了有力效用,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适用时也会有冲突之处,其原因还是由二者区别所导致.  相似文献   

12.
李滨 《时代经贸》2010,(5):60-61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3.
杨静 《时代经贸》2007,5(7):193-195
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适用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的优点和不足,促进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辨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5.
"预收电费"作为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的一种契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点是以购电支付能力体现商品交换的信用.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在适用、作用、效力上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从效力上看只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效力"不谋而合".因此,提出将不安抗辩权吸收到预期违约制度中,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8.
覃盛华  崔同科 《经济师》2008,(4):162-163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合同中,如销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其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将产生影响。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对应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9.
侯丽艳 《经济论坛》2002,(21):38-38,33
□侯丽艳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定金类别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多种形式,其中违约定金是定金中一个最基本的形式,属于法定的定金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广泛的定金形式。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若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5年多的实践证明,本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合同制度的日臻完善。其主要表现为:(1)合同的订立制度;(2)合同的效力制度;(3)合同的履行制度;(4)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制度;(5)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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