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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形式可谓多式多样,对于这种原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期满未申请续展,嗣后被他人抢先注册,但原注册人仍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引起商标权属争议案件,商标工作日常实务中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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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商标法》的颁布实施,“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开始进入中国商标界的视野。无论是对于中国的企业、商标代理组织,还是对于中国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和司法机关,这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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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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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是基于商标广告功能、表彰功能的产生而给予具有特定资格的商标的一种扩大保护。一般而言,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商标必须高度知名,对于知名度的判断各国通常结合该商标知名的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但对于各项因素的具体考查则各不相同。本文以美国、欧盟及我国立法司法中商标淡化适用对象的比较分析为主要内容。并试图对我国是否应引进淡化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为表述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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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往往忽略文字商标呼叫上的关联性,而是更加侧重字形及含义方面的联系性。比如,对于两个由3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发音完全相同,但是字形却完全不同,含义也没关联或均无含义,商标审查机关一般不认为他们构成近似商标。然而,这样的商标同时投放到市场上,真的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吗?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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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许可,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出售的行为;隐性的反向假冒是指擅自将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的行为。对于显性反向假冒,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对于隐性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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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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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等中国企业商标事件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月24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华商标》杂志社承办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内知识产权界权威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八十多家媒体汇聚一堂,以案说法,对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反抢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恶意抢注中国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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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商标似乎只能是视觉可感知的平面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也一直被理解为只包括平面的文字和图形。但就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罗纳德·麦克唐纳小丑以及海尔的双王子而言,我们显然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以三维立体的形式反映二维平面的图形,就否认它们同样具有商标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因为事实上,它们甚至比平面商标更显著。相反,如果我们拒绝保护这样的立体商标,无异于鼓励人们用三维立体的形式侵犯二维平面的标记。应该说人们对于理解和接受这一类立体商标并无特别的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我们是否进一步允许那些难以同商品分离的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用作商标。因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在我们的印象中,显然只能是商品的身外之物,而不能同商品本身混为一谈。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弧形玻璃瓶1986年在英国注册时就遭到了驳回。但上述理由似乎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因为试图突破这一观念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人的相貌穿着同人的姓名一样可以起到识别人的作用,为什么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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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作用日益突显,重视商标战略研究和应用,积极培育壮大具有地方特色优势品牌,对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山东省招远市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为推动新一轮商标战略实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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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区分了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撤销的概念以及两者的适用范围,使中国商标法在这个概念上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轨。本次商标法修改还对于商标异议程序的主体以及审查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对于异议程序的类型并未做任何区分,这一点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一定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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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和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商标和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对于权利人而言,商标和域名均可视为一种商业标记、一种权利、一种无形资产,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商标和域名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商标和域名的含义和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分析两者存在冲突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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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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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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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隹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工商总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就不会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引起商标纠纷。然而,对于某些新产品来说,由于商品的分类划分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最近,广东省两家生产“儿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