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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婚姻价值观的变革,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各种契约得以普及,特别是第二次结婚的人群,大部分人二婚时都有各自的子女和财产,夫妻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很常见。有的婚前财产协议还进行了公证,夫妻在协议中不但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甚至还约定各方死后各自财产归各自子女继承,该约定后夫妻若未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变更,也未再立遗嘱,那一方死后,生存的配偶还能否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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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离婚后没有住房.带着孩子一直住在母亲那里。我母亲的房子是国家的直管公房,我还有两个哥哥,他们都有自己的住房。去年6月,母亲去世时写下遗嘱,说房子归我住。我去房管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房管局说必须有我两个哥哥的书面同意才行,这一要求合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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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产生,我国《继承法》第19条所确立的必留份制度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但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确的缺陷。本文选择这一论题的目的就是对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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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关系的重新平衡——德国继承法之最新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特留份制度采限制遗嘱自由,德国亦如此,但在实践中德国学者对特留份制度存废问题的讨论一直存在。2010年1月1日德国《继承与消灭时效法改革法》生效,此法肯定了特留份制度的地位,同时对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关系重新进行了平衡,加强了遗嘱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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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一直是我国学界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所暗含的自由和公平的价值冲突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维护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但保护死者近亲属基本的财产继承权利对维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大意义。可从遗嘱自由的历史演变、特留份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来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使保障遗嘱自由与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继承利益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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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继承登记的内涵
房屋继承是指死者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两种形式.即遗嘱房屋继承和法定房屋继承。遗嘱房屋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遗产的方式。这种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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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没有生养儿女,为了在行动不便时有个人照料,1994年10月,我们和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李某每月给付我们200元的供养费,并照料我们今后的日常生活及死后丧葬事宜,若去世一人,少给付供养费60元;我们全部去世后,现居住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