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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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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欧共体普通法院明确规定IP TRANSLATOR案判决前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应如何处理2 0 1 2年6月1 9日,欧共体法院曾在C-3 0 7/1 0号I P Translator案件的判决中,对使用尼斯分类表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进行明确。欧共体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2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2008/95/EC)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来指定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要"足够清晰准确地表示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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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标志能否认定为商标的真实使用作出阐释2009年5月13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对Leder&Schuh公司诉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下简称协调局)等商标纠纷案作出第T-183/08号判决,对于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标志能否认定为商标的真实使用的问题作出了阐释。  相似文献   

3.
《中华商标》2015,(4):85
Environmental公司申请注册共同体图形商标(图一),使用于第7类的商品。Société Elmar Wolf公司(SEW公司)引证多件在先注册的使用在第7类以及其他类别的法国商标和国际注册指定西班牙、葡萄牙的商标(图二、图三)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SEW公司上诉并得到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支持。Environmental公司遂诉至欧共体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以第T-570/10号判决驳回其上诉。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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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5,(4):91-92
欧共体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商标真实使用"的要求近日,欧共体法院在一起商标纠纷案件的判决中明确了"商标真实使用"的要求。本案申请人在第21类和30类的商品上注册共同体商标(图一),被他人提起异议,引证商标为注册在第30类的焙烤食品等商品上的文字商标Walzertraum(可译为"华尔兹之梦")。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异议处支持了异议。随后,上诉委员会推翻了异议处的认定,认为异议人并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在先商标的真实使用。异议人上诉,被欧共体普通法院驳回后,又向欧共体法院上诉。  相似文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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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6,(5):59-59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再次规范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欧共体初审法院对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作出进一步解释;罗马尼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紧急法令》;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作为使用证据的商标应否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6.
普通法院(原称欧洲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即欧盟的最高管辖法院,负责审理针对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就欧共体商标事务提起的上诉案件。《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CTMR”)阐述的是欧共体商标受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实质上和《第2008/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TMD”)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7.
《中华商标》2014,(1):88-88
近日,欧共体法院在一起商标异议案的判决中,认为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对于迟延提交的证据有权自由裁量是否予以采纳。  相似文献   

8.
《中华商标》2010,(6):18-18
近日,在O2公司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普通法院驳回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定,理由是其缺乏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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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3,(9):89-89
正"INNOVATION FOR THE REAL WORLD"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2013年6月6日,欧共体普通法院判决维持了内部市场协调局关于"INNOVATION FOR THE REAL WORLD"("为真实世界而创新")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裁决。该商标申请由Delphi公司提起,注册在第7类和12类的机动车设备、第19类的GPS产品以及第10类的医疗器械上。审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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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1,(2):78
欧共体普通法院判决阐释了共同体外观设计独特性的判断标准Baena公司2005年注册了共同体外观设计如图:,使用在T恤衫、头盔、贴纸等商品上。Herbert公司认为此设计缺乏独特性和新颖性,并引证了自己在先注册的、使用在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等及第28类运动体育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的共同体商标提出撤销。内部市场协调局撤销处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Herbert公司的在先共同体商标为由撤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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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7,(10):78-78
欧共体法院在裁决中再次重申商标整体审查原则对于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欧共体有关法律要求必须从商标整体进行比较。近日,欧共体法院在Nestlé公司诉内部市场协调局及Quick公司的商标异议案的判决中,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1994年5月5日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即《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使用情况制定的。  相似文献   

13.
《中华商标》2010,(9):78-78
2010年7月29日,欧共体法院在其作出的,针对Anheuser-Busch公司诉内部市场协调局等商标纠纷案作出裁决,裁决中明确指出,协调局有权要求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其得到异议申请通知后进行了续展。  相似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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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2,(5):88
正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改变了基于共同体商标提起异议的案件的通知方式2012年4月1日起,对基于欧共体商标提起异议的案件,在通知被异议人并向其送达相关材料时,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改变以往的做法,不再直接附送在线共同体商标信息的打印件,而是直接附送共同体商  相似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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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规费有望进一步削减2008年9月18日、19日,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管理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商讨进一步平衡协调局预算的事宜,并拟采取以下一揽子措施:一、共同体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不再分开缴纳,取消注  相似文献   

16.
《中华商标》2012,(1):70
正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二十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自该日起,凡向我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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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6,(4):64-64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对“恶意”作出进一步解释,欧洲法院对外文商标的描述性作出初裁,美国制定《禁止假冒商品法》。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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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1,(12):83-83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开始在商标异议及撤销上诉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 2011年10月24日,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下简称协调局)正式在商标异议及撤销上诉案件中启用调解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相似文献   

19.
《中华商标》2009,(4):79-79
近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在T-171/06号Laytoncrest公司诉内部市场协调局等商标纠纷一案中指出.不能仅仅因为商标申请人未在异议或上诉程序中未予回应,就认为申请人撤回商标申请。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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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2,(2):80
正欧共体普通法院对资深权的适用条件做出解释2012年1月19日,欧共体普通法院在"JUSTING"商标注册纠纷案的判决中,对于资深权(seniority)的适用条件做出了解释。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6月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图一),使用的商品是第18类的皮革、人造皮革等,以及第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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