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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1日,广东省高要市交警大队民警处理完交通事故返回途中,发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驾驶人神色紧张,见有交警经过想驾车离开。民警马上截查该车,发现其号牌固封不齐全,没有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和单位名称,保险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也没按照规定粘贴,两号和行驶证的资料虽然相同,但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系统和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发现车辆检验、注册、发证日期都不相符,再通过登记电话和车主联系,得知该车于2008年11月在湖南省郴州被盗,已在当地派出所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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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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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如何计算私家小汽车是否属于6年内免检范围?按照《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对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试行免检(面包车、7座以上车辆除外)。按照《意见》规定的实施日期计算,对于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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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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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3月7日,我雇用司机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停在道路边修理,被一辆农用车 撞在车尾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方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0日我交纳 事故保证金5000元。因经济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宣布调解终结。受害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发还暂扣的大货车,但交警大队以移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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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道路交通立法的必要性
1.道路交通问题日益成为困扰各级政府和社会民众的难题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全国有4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百万辆,其中北京等11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2015年,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小型载客汽车超过1.24亿辆,比2014年增加了1877万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1辆私家车,北京等大城市每百户家庭拥有私家车超过60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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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司机张某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某。当司机张某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小客车,导致了乘坐该车的乘客王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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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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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4日,浙江省新昌县运管所查获一辆长期在当地从事货运经营而未在浙江省缴纳规费的外地货车,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道条》)有关规定,开出了浙江省第一张驻点经营罚单。1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一位车主来到绍兴市运管处,正式办理了驻点经营登记手续,这是《浙江道条》实施后该市办理的首例外省驻点经营登记车辆。1月11日,诸暨市运管所依法对3辆外省籍货车进行了行政处罚,当天又有2位江西籍货车车主到该所办理了车辆转籍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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