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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会学习》2015,(4):6-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
在转让定价领域,独立交易区间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独立交易区间的基点是,只要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在同类型企业的独立交易价格区间内,税务机关即予以认可。中国承认独立交易原则的好处,也一直在努力使转让定价政策同国际接轨。然而,在独立交易区间问题上,中国现行规定有些含糊不清。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做法,基于独立交易区间的特点和重要性,对中国应如何根据本国情况遵从独立交易原则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相似文献
4.
(接上期)第十四条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 相似文献
5.
为了防范和遏制跨地区的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 ,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 ,进行避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原则或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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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相似文献
8.
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间转让定价这种表征合法的方法避税,在实质上违背了正常的独立交易原则,往往会对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关联交易形式与实质是否脱节,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独立交易规则,交易结果是否真实地反映交易实质等重要内容均需要依据一定的举证规则,提取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转让定价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涉税务机关调整转让定价的合法性以及在事实无法查明时纳税义务能否增加的问题,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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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advanced pacing agreement,A-PA)也称预约定价协议,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磋商后,可作为计征税款的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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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保险业的国际融合愈发突出。跨国保险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形式。由于各个国家税法各不相同,主权国家税权的独立性使得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关联方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规则降低或转移税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交易业务比较特殊,保险监管只有结合关联方交易特点制定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规则,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权,促进良性竞争和保障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3.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收问题与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法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投资者购买和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交易正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中国税收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文简称《外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在中国境外转让中国股权的收入是否征税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外税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也值得商榷。从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法解释原则分析,《外税法》第19条中的“其他所得”并未包括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明确此项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7,(19)
<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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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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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基本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什么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关联债资比例怎样计算,标准比例是多少?向关联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予以解析。一、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界定(一)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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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日常的重点税源稽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正是在同等税负的环境下,利用关联交易,达到调控利润的目的,存在不合理避税的嫌疑。一、目前较为突出的几种关联交易(一)利用提供劳务调控利润的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