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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配套操作规程——《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主要是对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中小企业主动出击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境内部分企业和个人提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来回购境外发行的股份,这是上述两个主要文件还没有涉及到的外汇管理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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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立 《金融经济(湖南)》2015,(4)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便利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有力推动了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的进程.本文结合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报申报情况,对湖南省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进行状况进行了简要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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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合规、有序的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运行机制,完善国内民营企业境外融资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此举意在境外创投市场步伐加快,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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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上市时其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不再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境外投资,境内资产转移以及外汇管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应引起我们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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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明确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至此2005年11号文和29号文被废止,重新启动了中国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被业界寄予厚望的<跨境换股规定>因税赋、资本外移等因素则被延后了出台时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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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份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106号文”还没有完全公布,只是下发至各地外管局,但嗅觉灵敏的VC/PE已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了。7月11日,一些VC针对106号文专门召开了一个闭门会议.许多VC听后,一个频率最高的词就是:“以后做起来难度更大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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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发布了多项管理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笔者发现这些新政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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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举也许意味着内地企业海外红筹上市之路将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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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流出入我国境内外。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类融资活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采用吸收境外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基金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再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或者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将大量境外资金流入到境内。该类资金存在金额大、易变现等特点,不排除结汇后最终流人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而以这类方式流入的资金可以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通过回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形式流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