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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笔者从农业部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大会上获悉: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六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改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的数量正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年申请量已位居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四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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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及其决定因素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本文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情况进行分析,并应用Probit模型分析1999~2002年广东、湖南、浙江三省水稻品种保护申请的决定因素。本文认为,育种部门通常只对高产量、优质和杂交品种提出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效地刺激了政府研究部门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而对私人部门投资育种研究的影响不大,这与中国当前的科技体制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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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 ,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许可 ,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我国于 1999年 4月 2 3日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 ,成为其第 39个成员国 ,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 ,使我国植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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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瓶颈及原因探析——基于参与主体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八年来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出对参与主体的激励作用,这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在调查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影响两大参与主体(育种者与种子经营企业)积极性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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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新疆兵团积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育种工作,并逐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和保护制度,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少、新品种保密难、实施率低、保护体系不健全、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通过扶持兵团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规范品种权执法行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措施,能有效推动兵团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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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其核心是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故又称为品种权制度。我国于1997年3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顺利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正式启动实施这一条例。五年多来,品种权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保护了育种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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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的推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范围内逐渐加强。本文通过构建内生增长的质量阶梯模型,理论分析发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强度与农产品出口质量间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进一步利用80个国家1995—201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信息和贸易数据进行经验研究,实证结果验证了理论推论的有效性。国家遵从UPOV法案、免除育种者特权、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周期和专利保护范围均会对农产品出口质量升级产生显著促进影响,而较高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综合强度并不利于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尤其在园艺类、加工类农产品中表现出显著倒U型关系特征。本文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拓展到农业贸易领域,为农产品出口质量升级选择最优制度提供理论和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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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 ,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为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法贸易的发展 ,关贸总协定将知识产权协议纳入了贸易谈判的范畴。 1 997年 ,国务院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从而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WTO的加入 ,植物育种将朝着国际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形成优良品种双向流动的新机制。过去我国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许多优良品种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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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条例与中国种子产业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78年公约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中国种子产业产生的积极作用,探讨了加入UPOV1991年公约对中国植物育种科技创新和种子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实施种子科技价值链管理战略,着力提升中国种子科技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国际先进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体系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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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作者根据从事20多年农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和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结合代理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体会,现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的司法保护范围和举证两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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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日前发布第0412号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公告,山东省莱州市永恒种苗试验基地培植选育的双季米用国槐名列其中,成为烟台市首个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树种。目前全国有50多个林木品种获得保护,双季米槐是获得新品种保护的唯一国槐树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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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新品种“盐粳13号”(原名盐9029),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农科所以武运粳21/盐粳10号,于2009年育成,属迟熟中粳稻品种,2014年5月通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委员会审定(苏审稻201408),2012年9月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新品种保护公告号:CNA009047E),适宜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稻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