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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收益收取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收益收取办法》还规定了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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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时代的到来,2010年与2014年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本文以《办法》实施后我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为样本,从总体效果和趋势效果两方面实证检验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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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实践中,企业的投资效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殊的制度背景决定了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现状,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隐患。自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分红,造成国有企业大规模留存利润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内部的资本配置无法像从外部融资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从而导致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普遍存在。2007年12月,财政部与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上述《办法》和《意见》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国家将以“股东”的身份获取收益,更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治理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的非效率行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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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分红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分享利润是其权利的体现,对企业而言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国外发达国家的分红政策都是以股利政策和股利分配制度为理论基础,合理考虑股权资本成本和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两方面因素制定的,既能满足政府股东的报酬率,又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利润分配机制尚不规范,总结和借鉴西方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经验,可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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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此前,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人士都表示,2007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从2008年开始将按照这一标准全额收取。财政部预计,2007年对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这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画上一个完整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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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半强制分红政策,对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做了硬性规定。通过PSM(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研究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导致了再融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相应分红比例的监管门槛而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在再融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国有企业,其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都较高;而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显著低于国有企业,并且其盈余管理主要是依靠较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尤其是依靠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中的产品成本来进行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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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9月8日,《意见》出台,其中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全国范围统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展开,标志着国有企业独享红利的时代的结束。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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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2002~2006年沪深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分析发现,进行派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正在逐步增多,派现水平与分红比例正趋于理性与合理,但行业分红差异不明显.在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分红实践中,仍存在基于"隧道效应"的异常高派现、不考虑可持续发展资金需求等不合理的现象.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红比例,从而兼顾投资者必要报酬率的满足与企业可持续发展资金需求是国有企业分红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