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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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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乔廷录 《经济论坛》2006,(5):139-140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就索赔对象而言,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取得的索赔,从广义上讲也包括承包商向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输商等提出的索赔以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工程索赔的确认1.赔款的确…  相似文献   

2.
我国建筑业已经正式加入WTO,建筑行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对承包商来讲,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挑战.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承包商如何在竞争中求生存,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履行施工合同时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工程索赔管理.逐渐被承包商重视和运用.承包商为了弥补工程损失,提高工程整体效益,应充分利用合理索赔这一工具,从索赔中求效益,希望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相似文献   

3.
李宗华 《大陆桥视野》2012,(12):55-55,57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一、施工合同索赔的必要性施工合同索赔(Claim)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价款与工期补偿的要求。它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承包商的索赔发生量最大,一般是关于工期、质量和价款的争议,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一般是因承包商承建项目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程拖期等原因引起。施工合同索赔的意义重大。①索赔可以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索赔的权利和有关索赔的法律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形成了有力的约束,可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大量出现。②…  相似文献   

5.
陈幽 《大陆桥视野》2014,(16):29-30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遭受损失,根据法律、合同规定(条款)及惯例,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简单地说,索赔就是在一方不主动给予自己相应的合同权益,要求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本文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6.
建设工程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本文着重介绍总承包项目中防范索赔的意义、阐述索赔的分类、分析索赔的原因、明确索赔处理的程序和原则、提出索赔管理的对策,从而有效地控制分承包商的各类索赔。  相似文献   

7.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相似文献   

8.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索赔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管理求得效益最大化更具挑战性,成功的建筑业企业在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管理其资产从而创造利润,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建筑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索赔是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的工作,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  相似文献   

9.
索赔是企业效益的重要来源 ,索赔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争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工程索赔的目的。统计数据表明 ,工程的索赔额是中标价的1 0 %左右 ,有的甚至更高 ,由此可见 ,工程索赔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非常显著的。就此 ,笔者谈谈在索赔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一、正确理解索赔的概念及目的索赔指施工单位由于对方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而遭受损失时 ,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索赔的目的 :一方面是费用索赔 ,来补偿经济上的损失 ,另一方面是索赔延长工期 ,争取合理的施工期 ,来安排施工。二、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1…  相似文献   

10.
工程造价索赔主要是在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对方赔偿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各类大型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必然也会出现各类工程索赔案件,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强大震慑力下,已不会再出现不公平现象。然而,为了尽量避免工程索赔,下面我们研究一下,有关预防及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11.
姜占福 《经济师》2012,(6):253-254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工期索赔要求的行为。是施工企业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也是减少亏损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业主的行为、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变化,以及发生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时都存在着索赔机会,把握好这些机会是做好索赔工作的基础。要做好索赔工作,还必须掌握施工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施工阶段、项目末次验工阶段三个阶段的索赔要点,确保索赔工作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2.
王波 《经济师》2000,(11):200-201
所谓索赔是指在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合同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收损失时 ,向对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对工程承包商而言 ,索赔指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 ,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付出额外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 ,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损失。索赔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随着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 ,越来越多的承包商采用了“低报价、高索赔”的投标策略 ,以企望通过高额索赔来弥补低报价带来的损失。因此索赔主要内容是什么 ,如何索赔…  相似文献   

13.
权利与技术:FIDIC合同条件下的承包商索赔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承包商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因为业主的故意、过失或其他非因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未能适当履行,造成承包商费用损失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4.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随着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在市政工程中的广泛推行和深入发展,合同双方对合同管理工作日益重视,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刘靖  关旭 《城市建设》2011,(2):42-42
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建筑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这对承包商来讲,即带来了机遇,也迎来了挑战。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承包商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履行施工全同时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工程索...  相似文献   

16.
浅谈索赔     
索赔是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应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原则.本文重点介绍了索赔的分类、索赔的程序.强调了承包商在索赔履行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施工过程中,索赔事件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内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也已完成了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过渡.因此,竞争更加激烈,逼迫施工企业压低报价,以低价中标;而中标后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就会采取高价索赔的策略.这样,在投标报价和合同管理时,一方面要规范投标报价,同时还要注意到如何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以及如何合理处理索赔,这是现在建筑市场一个比较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于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9.
<正> 在国际承包工程的施工中,工程变更与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在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与索赔都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有经验的承包商善于利用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条款来保护自己,以减少风险,避免经济上的损失,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业务不熟悉,不重视,势必要失去许多可以补偿和索赔的机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在  相似文献   

20.
主观过错违约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等的法律制裁。没有这项条款的合同,就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的特征,也就不成其为经济合同。可将主观过错违约责任划分为三类。一、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可见,违约金是当由于主观过错而发生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就必须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和特点:其一,法定同损失不相联系的惩罚性。只要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受到损失,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它是一种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质。其二,实际上同损失相联系的补偿性。违约在一般情况下都给对方造成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即使没给对方造成损失,但从整个社会生产来看,违约总是会影响到某个方面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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