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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引入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归责原则而被认为引入了人本主义理念,这个被视为新制度精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把生命权置于路权之上,赋予交通工具的操纵者以无限谨慎责任。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对保险业带来重大影响的著名的“新交法七十六条”中,这个条款不仅改变了长久以来被司法部门延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而且催生了对于中国保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强险制度。“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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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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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出现较为严重的司法实践混乱。面对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和审判需要,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差异地较大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