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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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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辜云 《改革与开放》2013,(22):37-38
股东是公司法中的基本主体之一,在解决公司纠纷中,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是必不可少的前置性问题。由于我国股东资格法律认定问题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上尚未成熟,现已成为解决公司纠纷中的重要障碍。本文中主要探讨的是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几类标准及它们之间的适用效力,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得以显著体现。同时本文还将在此基础上就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一些主要争议的问题做出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2.
李留霖 《南方经济》2004,(10):22-24
由于公司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的资格与责任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判决极不统一。当前的司法实践应从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出发,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名的各种情况,对挂名股东的资格与责任进行准确地认定。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也应考虑建立挂名股东资格与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经常发生。笔者分析了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以及认定股东资格的几个基本原则,认为对此类纠纷应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为行使股东权利而要求认定股东资格的,视实质要件而定;要求出资者承担义务而要求认定股东资格的,则视形式要件而定。  相似文献   

4.
田颖 《天津经济》2014,(7):48-50
隐名股东在我国的公司法律实践中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在公司法诉讼中,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已经成为我国解决公司法律纠纷的首要条件,随着隐名投资的大量出现,隐名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隐名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但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资格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指引.本文意在通过对当前公司法立法现状进行剖析,结合理论和审判实践,试图探究一种合理的标准,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进行认定,来解决司法实践困扰,平衡市场主体利益,稳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5.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6.
董传军 《产权导刊》2016,(10):61-63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出资人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的工商注册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相似文献   

7.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一般性规定,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营视界》2005,(3):39-39
公司设立要求按照公司法由股东出资作为注册资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形式作价出资。实物部分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有利于保证资本真实,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9.
文章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规定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性要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前置性程序,包括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一类是后置性程序,包括修改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并签发新出资证明书、变更工商登记。前置性程序会对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后置性程序不会对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1.
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2.
沈立群 《上海国资》2005,(10):66-66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愿意受让时,这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对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无条件行使;也有人认为,行使与国有出资相关的优先  相似文献   

13.
我国税收立法层次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丰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相似文献   

14.
吴广 《湖北经济管理》2013,(24):128-129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股东资格继承已成为公司法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其引发的探讨也络绎不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在理论上一直颇有争议,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6条在遵循继承法的基本旨意基础上承认了股权继承,当然是包括股权的财产性内容和股东资格内容在内的整体继承.同时,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又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另作规定,予以限制或排除.  相似文献   

15.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6.
汪张林 《特区经济》2005,(5):114-115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由这两大基本原则决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因而无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公司毕竟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也是由股东控制,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用来赚钱的工具,况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是有前提的,  相似文献   

17.
秦力 《魅力中国》2011,(15):241-241
浅析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认定;出姿瑕疵股东的权利行使;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四方面。  相似文献   

18.
马三喜  于志娜 《发展》2006,(8):72-74
相对而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较之原法要完善得多,但就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问题,仅从法律条文规定出发,很难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尤其是对"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中尤为突出.因此分析学界已有观点,从立法本意出发,深入探讨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经常发生.笔者分析了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以及认定股东资格的几个基本原则,认为对此类纠纷应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为行使股东权利而要求认定股东资格的,视实质要件而定;要求出资者承担义务而要求认定股东资格的,则视形式要件而定.  相似文献   

20.
庄文敏  苗淼 《特区经济》2004,(9):161-161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资格。这决定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致性程序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确定股东资格的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缴纳出资、取得持股(出资)证明和签署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在法律纠纷中可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而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只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也可以作为形式性证据使用。在公司实务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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