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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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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发圣 《中国土地》2005,(11):34-35
《中国土地》2005年第4期和第7期相继刊登了张睿、余东海两位同志的文章,对某县法院判决的一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案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运用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妥之处,值得商榷。该案的基本情况是:陈某将于199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旧房,以书面遗嘱的方式由四个子女中的三个共同继承,未尽孝敬义务的三子未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陈某去世后,在三个子女拆除旧房修建新房时,未取得继承权的三子与取得继承权的另…  相似文献   

2.
律师同志:去年初,我父亲中标承包了村委会的橘园,承包期为10年。承包后,经我父亲及全家人精心管理,果树长势良好,年终收入颇丰,并按合同交清了利润。前些天,我父亲死于车祸。现村委会提出重新投标,我认为父亲对果园的承包权应由自己继承。请问,承包权能继承吗?张某张某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你父亲承包果园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是一种财产使用权、收益权,而并非财产所有权。因此,你父亲生前的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  相似文献   

3.
《致富之友》2004,(9):44-44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  相似文献   

4.
<正>改革试点面临多重法律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继承权设定问题。目前,股权继承模式主要有户内继承和股权证内人员继承两种,但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开展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权能改革无法可依,具体工作落实艰难。二是妇女成员界定问题。不少改革试点村在界定婚嫁妇女的成员资格时,以户口与土地权证齐备作  相似文献   

5.
律师同志:我很小的时候就被养父母领养,被领养三年后,养父母生了一个男孩子。我的父母十六年前承包了一片林地,经营有方。养父母去世后,有人认为我不是亲生的子女,不应当有继承权。请问我有权继承我养父母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吗?韦某韦某同志:我国《继承法》明确指出,《继承法》中  相似文献   

6.
近来,笔者在基层行、社清收旧贷时听到这么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一部分基层所社信贷员因法律知识贫乏,在清收债务人死亡后的遗留旧贷时,不加区别地责令子辈偿还父辈所欠旧贷,导致在收贷工作中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影响了行社声誉。 实际上,父债子还并非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只有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7.
求助热线     
《农家之友》2014,(6):44-44
<正>能否继承后母遗产要看是否形成关系问:我们有三姐妹,父亲在最小的妹妹17岁时再婚,如今法院为什么判决只有最小的妹妹能继承后母的遗产呢?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最小的妹妹在父亲再婚时还没有成年,如果她与父亲和后母共同生活过的话,即与后母形成继子女关系,可以继承后母的遗产。你们在父亲再婚时已经成年,就不可能与后母形成继子女关系,不能继承后母的遗产。(骆玲)  相似文献   

8.
发任 《农家之友》2004,(11):60-60
〔案情〕张某是国家干部,不久前,其父母相继去世,留有房屋4间。张某想退休后回老家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点评〕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无论是否是国家干部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有权按照个人意愿处置房产。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有一位表弟,是个有妇之夫,却和本乡的女青年叶某姘居并生了一个女孩。我弟媳知道后很生气,但也拿他没办法。去年,表弟出车祸死亡,人家赔了他3万元钱。在处理遗产时,叶某以其女儿有继承权为由要求分割遗产,我弟媳和村里人都认为叶某女儿没有这个权利。请问:叶某女儿有权继承遗产吗?读者:袁玫  相似文献   

10.
土地对我国农民究竟意味着什么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上所形成的土地关系条件下,土地对农民主要有六大效用:生活保障功效、就业机会保障功效、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子孙对土地的继承权功效、征地后可得补偿功效、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功效。我们对甘肃、湖北、江苏、上海等地所做的调查,均证实土地对农民有多重要。对1528个有效样本进行分析后,求得前述六个效用的平均值分别为0.3751、0.1383、0.2269、0.0992、0.1067、0.0538。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对农民的第一位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第二位是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第三位是提供就业机会效用,第四位是征地后得到补偿效用,第五位是子女继承效用,第六位是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的效用。  相似文献   

11.
《继承法》上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之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人。配偶作为家庭构成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配偶问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相似文献   

12.
读者信箱     
<正> 山东省烟台市杜渺朋友来函:“我是一名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拥有自己的船只。最近朋友们都劝我参加渔民人身平安互保,不知参加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有何作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船东的疏忽、过失,造成船东所雇人  相似文献   

13.
富二代     
《农村工作通讯》2009,(17):52-53
“富二代”一词首先出现在《鲁豫有约》。该栏目对“富二代”的定义是:上世纪80年代出生,继承过亿家产,也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富一代”们的子女,如今他们靠继承家产,拥有丰厚财富。  相似文献   

14.
求助热线     
正父母的房屋遭改变如何继承?陆女士问:我父母去世后,弟弟将父母遗留下的瓦房推倒建成楼房,我能要求继承该楼房吗?如果能,该怎么主张权利?王飞忠律师解答: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应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该楼房为弟弟所建,其  相似文献   

15.
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维权也就无从谈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工伤农民工享有下列权利: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的依据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探究将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的新形式,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提供新视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调查资料显示,64.4%的农户认为可以继承;68.7%的农户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操作问题上,98%的农户采取"变账不变地"的方式解决。研究结论: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应该重视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7.
正农村土地确权在2018年年末将全面结束,通过土地确权赋予农民朋友更多的土地权益,如今很多农民朋友也都获得了相应的土地确权,但是,也有些农民朋友有些忧虑,因为土地确权到父母名下,父母百年之后,自己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吗?土地确权在自家兄弟名下,该怎么办?能变更吗?这种情况主要分两方面:1.与父母属于同一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的规范,法律间存在着内部冲突。推进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对于解决法律间冲突、实现物权平等保护、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依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物权平等为原则,基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力量,从农村现实出发,在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主体、继承条件、继承方式、继承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9.
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岐视妇女,尤其是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多地少、利益驱动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仍存在一些严重  相似文献   

20.
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属两类不同物质要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嵌套于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亦非由流动家庭成员构成的"户"。其初始取得主体是申请时家庭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待共同关系终结时可以分割份额。宅基地使用权为个人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遗产。继承发生于个体的权利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可以就其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和分割。"一户一宅"原则不构成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宅基地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以同时继承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以房屋存续期间为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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