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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2005年第4期和第7期相继刊登了张睿、余东海两位同志的文章,对某县法院判决的一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案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运用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妥之处,值得商榷。该案的基本情况是:陈某将于199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旧房,以书面遗嘱的方式由四个子女中的三个共同继承,未尽孝敬义务的三子未取得该房屋的继承权,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改建手续。陈某去世后,在三个子女拆除旧房修建新房时,未取得继承权的三子与取得继承权的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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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1)
近来,笔者在基层行、社清收旧贷时听到这么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一部分基层所社信贷员因法律知识贫乏,在清收债务人死亡后的遗留旧贷时,不加区别地责令子辈偿还父辈所欠旧贷,导致在收贷工作中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影响了行社声誉。 实际上,父债子还并非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只有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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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国家干部,不久前,其父母相继去世,留有房屋4间。张某想退休后回老家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需办理哪些手续?〔点评〕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无论是否是国家干部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有权按照个人意愿处置房产。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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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有一位表弟,是个有妇之夫,却和本乡的女青年叶某姘居并生了一个女孩。我弟媳知道后很生气,但也拿他没办法。去年,表弟出车祸死亡,人家赔了他3万元钱。在处理遗产时,叶某以其女儿有继承权为由要求分割遗产,我弟媳和村里人都认为叶某女儿没有这个权利。请问:叶某女儿有权继承遗产吗?读者:袁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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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我国农民究竟意味着什么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上所形成的土地关系条件下,土地对农民主要有六大效用:生活保障功效、就业机会保障功效、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子孙对土地的继承权功效、征地后可得补偿功效、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功效。我们对甘肃、湖北、江苏、上海等地所做的调查,均证实土地对农民有多重要。对1528个有效样本进行分析后,求得前述六个效用的平均值分别为0.3751、0.1383、0.2269、0.0992、0.1067、0.0538。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对农民的第一位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第二位是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第三位是提供就业机会效用,第四位是征地后得到补偿效用,第五位是子女继承效用,第六位是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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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上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之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人。配偶作为家庭构成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配偶问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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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维权也就无从谈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工伤农民工享有下列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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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的依据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探究将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的新形式,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提供新视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调查资料显示,64.4%的农户认为可以继承;68.7%的农户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操作问题上,98%的农户采取"变账不变地"的方式解决。研究结论: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应该重视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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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的规范,法律间存在着内部冲突。推进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对于解决法律间冲突、实现物权平等保护、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依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物权平等为原则,基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力量,从农村现实出发,在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主体、继承条件、继承方式、继承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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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岐视妇女,尤其是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多地少、利益驱动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仍存在一些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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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2021,(5)
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属两类不同物质要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嵌套于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亦非由流动家庭成员构成的"户"。其初始取得主体是申请时家庭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待共同关系终结时可以分割份额。宅基地使用权为个人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遗产。继承发生于个体的权利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可以就其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和分割。"一户一宅"原则不构成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宅基地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以同时继承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以房屋存续期间为期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