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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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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保费收入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权利而承担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保费收入确认准确性对保险公司核算的影响重大,因此对现行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自有资产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代利刚 《云南金融》2012,(2X):29-29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保费收入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权利而承担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保费收入确认准确性对保险公司核算的影响重大,因此对现行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自有资产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费收入的定义和内涵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所需支付的对价,也是保险大数法则中投保人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支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赔款与给付的最主要资金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本金。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改革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保费收入的多少,反映了保险公司业务承保能力的高低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也影响到营业税的计缴。因此,如何及时组织确认和计量保费收入,对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应收保费的概念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可见,寿险业务生效前提之一是保户是否缴纳保费.寿险公司无权向保户追要保费,就像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存钱一样,所以寿险公司一般不存在应收保费,即使当期应收保费也只是在较短时期存在,应收保费问题主要是在非寿险的车险业务中.  相似文献   

6.
王凯 《青海金融》2005,(8):27-28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后尚未收取的保险费,它是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流动资产,反映保险公司已向客户签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但客户还未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纳入当期会计核算。应收保  相似文献   

7.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8.
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星明 《金融会计》2004,(11):60-62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户收取但未收到的保险费。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由于寿险公司存在宽限期应收保费等特殊性,本文仅就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一、保险金融性质的表现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信托业是金融业的四大主体。在保险的经营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各当事方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保险的金融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行为。要使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是缴纳保费。从理论上说,在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除了按附加费率计算的附加部分是保险人各项开支及提供保险服务所应索取报酬之总和外,还有按纯费率计算收取的纯保费。这后一部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从概率论的观点出发,…  相似文献   

10.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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