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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生效,为个人投资提供基础和保证。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修订后的法案建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为创业提供了一个新的组织管理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两者做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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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篆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我认为一人公司的设立是合理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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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公司法》施行以来,我们在企业登记实践中,既遇到过普通有限责任公司(2人以上股东,下同)申请转制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也遇到过一人公司申请转制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因为新《公司法》已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所以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将其公司股份集中到一名股东名下,而改变公司组织形态转制为一人公司,只要其股权转让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有关条件达到了一人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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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中.用了一节款的笔墨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详细的立法安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将为民营资本增加更多投资方式的选择。即将颁布的新公司法还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许多防弊的制度安排,以消除各界对可能产生各种弊端的担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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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我认为一人公司的设立是合理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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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其中关于“一人公司”的新规定引起极大关注。本文从一人公司的演变和发展,一人公司存在的风险一人公司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其设立的风险防范制度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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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新《公司法》的亮点,已经取得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认可。作为我国公司类型中比较特殊的一人公司,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人公司在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的严厉性,法人股东责任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方面,一人公司的特殊问题应该另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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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结合国外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分析认为上述条款太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建议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应主要考虑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是否相互混同、一人股东是否利用公司存在诈欺或回避义务情形。而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属于一人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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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8日,在新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台州的王先生,打算在电脑市场经营品牌笔记本电脑。王先生在资金和人员配备上都没有困难,他还了解到,如果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一人公司)后,自己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的大小经营事项和决策完全由自己拿主意,少了股东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麻烦,而且一人公司在法律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的,随即向工商行政部门领取了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万元。同时王先生在电脑市场里又经营一家店面,这家店的性质是以自己名义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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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正案正是通过,其中,承认一人公司制度成为修正案的亮点。但是,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人公司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带来了许多风险。为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风险控制机制,以更有效的规避实践中一人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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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一人公司存在,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文章列举了针对一人公司立法持否定论和肯定论的学者的主要几种观点并加以评说,认为一人公司立法具有必要性,应早日在《公司法》中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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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肯定,此前围绕一人公司的立法取舍之争也告一段落。而如何充分发挥这一组织形式在鼓励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如何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则是当前和今后我们应积极应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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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这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从实践中看,仅以《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7条规范对其规制远远不够。如部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违反有关公司资本金规定的“两虚一抽逃”,将股东与公司财产人格混同,擅自处分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财务资料谋利,借助特殊公司结构逃避债务和税收,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逃避侵权责任等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到社会信用体系和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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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洁丽邦"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案谈起,分析研究一人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价值,并结合主审法官的意见分析在变更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笔者关于完善相关立法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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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修正《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归根结底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确保对外担保是公司章程或者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真实意思,法律将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新《公司法》的态度,与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待公司对外担保的“封杀”态度大相径庭。由于证券市场上骇人听闻的“提款机”式担保和“担保黑洞“现象,不但催生了证监会的“限制担保令”——“61号文件”和“56号文件”,而且在学术界也出现了限制甚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呼声。人们希望新的《公司法》能够在限制或者禁止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有所作为,但是《公司法》并没有“顺从民意”,而是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将公司担保问题作为公司的内部事务,并赋予其自主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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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股权也非单一,因股东系夫妻而认定其为一人公司于法无据。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之规定,以夫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为由要求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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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一篇《亲历联想裁员:公司不是家》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给2月开始联想裁员危机再添不少压力。柳传志不得不为此站出来说话。他一面为公司的产业震荡给员工带来的命运变迁而深表感伤,一面又振振有词:“从发展的角度看,有员工说‘公司不是家’是对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