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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有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共同侵权提起的诉讼均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受理,但实施在即的《侵权责任法》则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由于现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的冲突,使得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本文旨在通过共同侵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现状引起弊端的主要原因,并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重新加以构筑,以期达到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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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侵权而引起的共同诉讼,在理论界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共同侵权案件是一种特殊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唯一且不可分,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诉讼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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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已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将结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对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议点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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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已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将结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对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议点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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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诉讼属于法定不可分之诉,索赔人若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则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共同侵权人之间内部关系上,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最后应负担的赔偿份额,即为按份责任。部分共同侵权人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之后,得依法享有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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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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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在出口关税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约束规则,但中国在入世时承诺,除对列明的少数产品在约定税率之下征收出口税之外,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对某些稀有资源征收出口税的范围和最高税率超出了承诺水平,且不能援引GATT1994的一般例外条款抗辩.我们应考虑采取不会对国际贸易流向造成扭曲影响的替代措施,更多地运用国内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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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在出口关税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约束规则,但中国在入世时承诺,除对列明的少数产品在约定税率之下征收出口税之外,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对某些稀有资源征收出口税的范围和最高税率超出了承诺水平,且不能援引GATT1994的一般例外条款抗辩。我们应考虑采取不会对国际贸易流向造成扭曲影响的替代措施,更多地运用国内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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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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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公司股东知情权在公法层面上的救济手段,"检查人选任制度"存在于各国(地区)立法中.本丈由司法判例切入,对检查人选任制度的实践意义、理论价值进行了探讨,并在启动程序、检查人职权、调查报告的效力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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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保护器、安全阀和调节器的作用,并且成为现代美国资本主义制度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它却面临着财政危机、工作伦理危机和家庭危机等困境,随着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老年危机也成为与之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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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商业承兑汇票市场发展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选择.以无锡市为例,在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大力促进、评级机构全面落实、企业积极参与评级下,商业承兑汇票评级工作得以有序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应建立标准的市场评级体系,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逐步扩大商业承兑汇票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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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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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公布修正之“保险法”,于第163条第6至8项将保险经纪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说明义务内容予以具体明文,“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亦焉之配合修正。此次修正将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关于保险经纪人应负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提升至法律位阶层次,当值肯定;对分析报告提供义务,亦参采德国法与欧盟保险中介人指令之精神,纵其立法体例及违反义务效果不明一事,仍属妥适;另为防止利益冲突,课予保险经纪人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忠实义务,纵或有争议,仍与IAIS核心监理原则一致,于目的与方向上均值肯认。惟因报酬揭露义务目的不达、立法体例之未臻妥适、义务违反法律效果之不明及整体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之欠缺,致关于保险经纪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欠缺总体性之制度设计,尚有修正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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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规范功能具有"二元性",即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和充分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在传统保险法理论和实践中,为了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损失补偿原则完全被禁止不当得利原则所取代。随着保险技术与保险观念的进步,传统理论下的保险制度难以满足被保险人充分补偿需求并容易造成保险合同效率的低下,因此损失补偿原则规范之重心应完成从"禁止得利"向"充分补偿"的转变。在制度设计及保险合同中,应恰当缩减合同条款对补偿金额的限制、重视发展重置成本保险、重复保险中应完成分摊中按份责任向连带责任之转变、优先实现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更全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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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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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9,(12):18-20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承担着贯彻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规划的职能,其经营战略转型应从所处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导向以及客观市场需求出发,不断寻求和调整自身定位与外部需求的理秃星结合点。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广阔的中小企业市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战略均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提出强烈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