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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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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品 《时代金融》2009,(3X):62-64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提单在使用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产生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及无单放货现象,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的风险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交易风险如我们所指出,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达成协议,出口商一般愿意保持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直到收妥货款,购货人则在收货之前拒绝付款,各方都希望有另一种组织作为中介实现交易,三种主要单据(信用证、支票、提单)都必须经他仔细审查以确定谁承担损失。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外汇风险来自所进行的贸易,如果交易需要以出口国货币支付,则进口商承担了外  相似文献   

3.
杨慧琴 《新金融》2000,(11):26-26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乘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提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乘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签发习惯上是一式三份或两份,一份提单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正本均告失效。 信用证一般规定全套海运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有些信用证并不要求全套提单,却规定1/3提单由出口商直接寄进口商,这一份提单因不通过银行转递。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5.
沈阳  柳洪 《现代金融》2001,(5):41-42
我国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享有了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单也就是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持此种观点所作的论证是,根据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即为所有权凭证,遂得出所有权随提单同时转移当是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其实,通过检索中外相关法律,比如英国《提单法》、《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我们发现所有权随提单转移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并不构成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一般都认为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但物权涵盖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多项内容,并不唯指所有权,因此传统的观点在论证上有漏洞和偏差,我国港澳台地区商界只是认为提单是权利证券或所有权证券、信用之工具,当是正确。  相似文献   

6.
在CIF贸易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交货和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从而货物项下的可保利益也相应的是在货物装上船以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界限则比较复杂.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出现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具备—定的条件.弄清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转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索赔事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8.
<正> 外贸进出口业务中,货物的进出口大多采用海运提单方式。而海运提单方式在国际贸易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海运提单按照货物已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两类。“倒签提单”主要是指已装船提单的签发填注日期而言。现就“倒签提单”的危害性谈几点意见,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1987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的规定,签发提单应以全部货物装船完毕之日为填注日期,不能以装船开始之日作为  相似文献   

9.
黄俊 《中国外汇》2015,(16):34-35
代理发货人提单实际为受益人发货提供了便利。只要文意表述正确,这种提单一方面满足了信用证和惯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减少了受益人在货物流转上的费用。发货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要素之一。提单发货人栏位记载的单位一方面反映了谁是货物发出的主体,另一方面反映了谁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然而,一种有趣的情况是一个主体(代理发货人)代理另一主体作为发货人(实际发货人,通常称为托运人Shipper),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位(下文简称为"代理发货人提单")。  相似文献   

10.
周宁 《新金融》2001,(3):24-25
提货担保是指在货物先于相关提单或其它所有权件到达的情况下,银行在接受进口公司申请后,向船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用于进口公司提货,属一项独立的银行中间业务。该业务开展不仅可使进口商及早提货,节约仓储费用,银行也可在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增加手续费收入。但如果银行疏于对其管理,一旦出现风险,其即由表外转入表内,成为银行不良资产。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加快、贸易壁垒的逐步养活、现代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策略建立,国际贸易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这为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提货担保业务大发展提供了外部基础环境,也迫使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重视对该业务风险管理控制。  相似文献   

11.
FCR剖析     
在国际贸易中,FCR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据此交付货物,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接受FCR意味着卖方风险加大。日常业务中,我们偶尔会见到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没有出现提单、空运单或者多式运输单据等常见的运输单据,而是要求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C/R)或者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以下简称FCR)。通常,C/R的内容比较简单,就是一份收货人出具的普通货物收据;而FCR相对复杂,格式与提单等运输单据非常相似,有的甚至还显示  相似文献   

12.
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外汇指定银行跨境贸易真实性审核的一类重要单据。一旦提单被违法分子觊觎并违规使用,就有可能成为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媒介。  相似文献   

13.
虽然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15.
提单,是信用证项下最重要的单据。尤其是在基于国际货物贸易开立的国际信用证中,均将提单列为46A栏目项下必须的单据。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提单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对货物权利的凭证(虽然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因而可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中间商、最终买方,以及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在处理单据时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确保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方式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取。由于信用证结汇的要求,从结汇后到买方付款赎单前的这段时间中,提单为银行占有,那么此时银行是作为提单持有人还是作为质押权人的身份来持有提单呢?该问题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银行在信用证流转程序中持有提单时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法院审判中常见到这样的案例,  相似文献   

17.
刘馥毅 《金卡工程》2010,14(5):180-180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如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的签发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会给航运界带来危害,给收货人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18.
尽管货物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运,但提单显示不规范的装修港名称,受益人可能要承担信用证下被拒付的风险。某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货港为中国深圳(SHENZHEN,CHIN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YANTIAN,CHINA)。国外开证行拒付单据,不符点通知如下:提单显示的装货港是  相似文献   

19.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8):38-40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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