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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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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不足,论证了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提出可操作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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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存在意义,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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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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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这次,关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是引来了很大争论。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以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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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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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厦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并就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利弊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应有条件地在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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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产生之今饱受非议。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十分必要的,应当应用在消费、合同、侵权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并且应当在新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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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局限。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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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5)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等多重功能。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能够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应当予以采纳或者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借鉴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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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历史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让这项制度真正地成为我们自己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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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历史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让这项制度真正地成为我们自己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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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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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赔偿制度在日常有关产品质量法律中如何运用,且达到适度,是一个现实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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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此后不断发展,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该制度在1993年被引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后,不断发展,适应中国国情,逐渐被广泛适用。然而惩罚性赔偿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主体范围未厘清、适用客体范围不清晰、主观要件适用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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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所以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难以控制和侵权结果严重的特点,因此建议对那些出于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利的情况对侵权行为人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更全面的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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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裁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该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过窄;赔偿倍数数额太低;赔偿倍数的基数不合理.因此,为了与国外法律接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完善消费合同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欺诈的含义;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确定为实际损失;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