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和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工作的非法干扰。而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合同从磋商到签订到履行再到履行完毕以后,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违反不同的义务当事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义务应该如何规制?大陆法系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普通法系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进之处。 相似文献
2.
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设立。二者既存在制度关联,又存在制度差异。我国《合同法》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共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来源于不同法系的两大制度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3.
起源于荚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一向是值得深究的一对联系密切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结合了这两者的基础上,以1980年《公约》作为优先适用的法律,发展出了自己的预期违约体系,本文试从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出发,对比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自己的评价和看法。 相似文献
4.
许冰梅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8):61-64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确立系统的预期违约制度,导致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期违约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直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这一局面方得以改变。本文从预期违约行为的含义入手,具体分析了我国确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现行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本文选取违约责任中争议较大的一部分内容:预期违约来作为研究的对象,从预期违约的定义,特征以及性质等基本概念作为第一部分入手,着重介绍了其基本的理论以及产生的方法,还有其分类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以比较的方法,选取与预期违约制度相近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简单介绍后者的基本问题,加深对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理解。第三部分是有关于我国预期违约的规定,主要解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国内主要学者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看法与意见,而后阐述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6.
7.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合同法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合同公约所普遍接受而成为现代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面向21世纪的我国新《合同法》在参酌他国与他地区成功的判例、学说与先进的立法经验之基础上,第一次规制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 相似文献
8.
9.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已臻于成熟。但从成法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并没有形成预期违约制度,而被许多学认为与预期违约制度具有近似功能的不安抗辩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期违约救济权。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源于两大法系对合同目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首要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认识和规定,根植于成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以及不同的合同法道德理念之中。相比之下,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更为合理,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其合同法的基本理念重新检讨并加以修订,引进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王平 《金融经济(湖南)》2008,(9):99-100
先期违约亦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效率为基础,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也作了简单的规定。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比较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同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方面的不同规定,从而指出我国合同法在该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安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阃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14.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地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定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期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16.
17.
股票抵押贷款是一种风险较大的产品.股票价值和收益的高波动性造成抵押品价值的回收率不稳定,进而影响贷款预期回收率,使得银行经营风险加大.为了有效估算股票抵押贷款回收率,本文运用预期回收率模型,借助中国色诺芬股票数据库和美国CRSP股票数据库信息,比较分析不同市场情况下预期回收率的区别.分析发现中国市场由于近几年股票波动率加强,整体预期回收率较低,而美国则相反;预期回收率与抵押率、违约概率都成负相关关系,而且预期回收率对于抵押率的变化非常敏感;60%贷款抵押率的设定在美国市场是可行的,而中国市场合理抵押率是54%左右. 相似文献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