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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宗璋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9-41
作为适应资金融通与交易担保不断扩大并同时满足动产用益需求产生的动产抵押.因其产生的动因本身即是为了更多地满足动产抵押人一方的需求,因此动产抵押权人自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应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及现实的制度设计出发,考虑如何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蒋国艳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3,16(1):45-46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3.
蒋国艳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45-46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4.
张健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2):107-111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买受人的利益,三者利益的衡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肯定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从抵押权追及力产生的基础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公示制度出发,拟建立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的平衡三者利益的抵押物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5.
刘光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4):74-77,88
动产抵押于社会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应建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为此,首先要科学确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使之既不失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又不会给社会公众设定动产抵押带来不合理限制。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以克服现行立法登记成立生效的缺陷。在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上,我国立法应赋予动产抵押的公信力,建立对错误登记撤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维护交易的安全。再者,当他合法占有所有权之动产时,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之抵抗权,但若不登记则不得对抗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6.
杨俊龙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2):9-11
动产抵押制度曾一度中断,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再度复兴,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废以及其与让与担保理论是否造成法律设置上的重叠.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比较研究各国立法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引入动产抵押制度,但在立法体例、动产抵押的设定、动产抵押的公示、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在未来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严格限定动产抵押物范围、统一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改善动产抵押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相似文献
7.
战晓玮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42-43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基于融资的需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及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同时,动产抵押制度还能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随着《物权法》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动产抵押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完善和加强,但是由于动产的固有特性,使之在用于抵押时会产生因公示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和困难,因而就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公示目的及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物权法》浮动抵押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较,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界限显然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中变数较大。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赵转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6-38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时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10.
浮动抵押制度极大的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手段,进一步保障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利益,本文希望通过探讨浮动抵押制度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加深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陈雪强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4-8
摘要:《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中一般动产抵押的公示并不是一种权利的宣示,而是一种权利的提示,其采用便捷的公示方法以促进交易;其公示的效力,并不像不动产抵押一样有绝对的排他的效力。若要充分利用动产抵押,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简化登记,引入对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标准,利用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权变动由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形式主义到近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登记对抗主义,无疑走向了历史的倒退.由于登记的公示机能无法像占有那样随着动产物权变动而彰显,而且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动产进行登记可能造成不便,增加抵押人的费用.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快捷与安全,有必要在登记之外寻求其他的"形式表象"来表征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究竟对在建工程抵押实务会有多大影响?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文章从在建工程抵押时标的物“在建”而具有的不同于一般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入手,解读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基本概念、设立程序、权利实现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朴明珠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6):22-26
公民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制和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作了相关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有效减少公民之间隐私的纠纷,更好地遏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态势,我们应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朝阳行业的保险业也在不断地向着纵深发展,保险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呈日趋复杂之势.例如,如果抵押人对该财产投了财产险,财产一旦受损,善意抵押权人通过设置的抵押权优先获得保险金,这从理论上来讲是没有任何障碍的.问题是为该财产投保的不是抵押人而是所有权人,那么,同案中,当所有权人遇上了善意抵押权人时,所有权人投保后其本可获得的保险金却由第三人抵押权人优先获得的话,其结果是否违背了所有权人通过投保转移风险的初衷.意即,当原权利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了谁能获得保险金——这一经济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如何综合考虑保险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各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从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民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法理进行分析、演绎,找到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赔付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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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劳动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我们因思想上不够重视招商引资中的就业权保护,加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外资并购的法规对目标企业职工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存有瑕疵,使外资在并购中肆意侵害职工劳动就业权。应制定统一的《并购法》,修改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目标企业被外资并购后职工劳动就业权不被侵害。 相似文献
18.
王仰文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545-548
财产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范畴,而更多地表现为历史的范畴。在每个历史时代,财产权以各种方式在完全不同的关系下发展着。如果关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变迁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已在逐步地由侧重于绝对保护向相对保护转型。而社会主义的中国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则走过了一条迥然不同的道路。 相似文献
19.
公司的融资能力及资本配置效率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及法律规则的执行质量。一般来说,投资者的法律保护通过提高企业的价值改进公司的融资效率,并且通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公司融资提供环境支持。通过分析发现,作为转轨经济资本市场的我国投资者更需要法律保护。作者认为,加强我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应从完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的内容及其执行来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