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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家斌 《新智慧》2008,(5):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2.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3.
《新智慧》2006,(10):51-51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相似文献   

4.
张秀莲 《新智慧》2007,(10):13-14
本文认为,为更好地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目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应尽快完善工资、薪金所得中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进一步规范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的确认口径,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改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相似文献   

5.
张陶勇 《新智慧》2004,(5A):23-2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然而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企业根据会计标准所确认的减值损  相似文献   

6.
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准则,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在税收实践中,对支出实际发生如何判断,时常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导致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理,这不但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形象。从支出活动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分析如何正确判断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明确了在运用真实性原则中常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小谢 《新智慧》2006,(11):74-7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8.
李文宁 《新智慧》2004,(11A):27-27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1.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我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选择,笔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理由如下:①纳税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益相配比,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则不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②纳税影响会计法能使税后利润得以正确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税金的一部分递延到以后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极为有利的。③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对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则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④在税率一致的条件下,两种方法在一定会计期内的纳税总额相等,只是各个年度上交的金额不同而已。所得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理论和实务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对养老金费用存在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一是记入“福利费”;二是记入“管理费用”但不记入“应付工资”;三是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但只有第二种方式比较合适。养老金会计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建议我国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而对补充养老金国家可规定税前列支比例。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7,(7):79-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  相似文献   

11.
钱笑红 《新智慧》2005,(13):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12.
方飞虎 《新智慧》2006,(8):31-32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广告投入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种战略性支出。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宣传的摊销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因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但鉴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的条件及标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广告费。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14.
刘晓伟 《新智慧》2009,(2):22-23
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钱笑红 《新智慧》2005,(5):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16.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7.
曾繁   《新智慧》2002,(3):43-44
营销费用是企业实施营销管理与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依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营销费用应全部作为收益性支出在费用发生当期记入“营业费用”科目,以期间费用的方式从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笔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妥,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配比原则。  相似文献   

18.
企业对养老金费用存在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一是记入"福利费";二是记入"管理费用"但不记入"应付工资";三是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但只有第二种方式比较合适.养老金会计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建议我国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而对补充养老金国家可规定税前列支比例.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1.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说,是形成了企业的商标价值,或提高了企业的商誉。广告宣传费用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的一项投资进行核算。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如果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按实际开发支出的成本计价,并且必须是可以辨认的能够确指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商标权或商誉,除非是购人或是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人的,才可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相似文献   

20.
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中所遵循的两条重要原则。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做到:①尽可能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不计或少计任何可能获得的收益;②资产的计价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则“宁低毋高”;③对于难以具体确定其有效期限的支出,即使明知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递延项目处理;④某些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宁可缩短,也不作毫无根据的延长。配比原则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包括两层含义:①内容配比。通常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的配比、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的配比等大类性的对象配比上;②期间配比。即同一期间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的配比。从两项原则的目标及制定的出发点来看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旨在提高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情况。然而,两者并非总是协调一致,在2001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也能看到两者背离的地方。本文将对两者的背离之处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作一些探讨。一、两项原则之间的背离1、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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