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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一)税收政策明显滞后相较于国内税收管理,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出台慢于实际税收征管工作需求。如对售付汇业务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出台不久,就因实际应用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又补充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但由于存在时间差异,加之非居民税收中有些涉税业务只产生一次,项目合同结束后国内企业无法实施对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代扣代缴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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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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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的定性在税收协定执行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所得的性质不同,所得的税收管辖权与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目前,由于不同性质所得之间的界限模糊、各国的税法存在差异等原因,准确对所得定性非常困难。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明确国内税法对所得的定义、扩大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等策略来应对所得定性问题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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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配问题中最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跨国纳税人能否享受国际税收协定优惠以及缔约国在税收权益分配上的抉择,也是缓解国际双重征税、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优惠的重要手段。VIE作为近年的新型投资模式,基于对多种法律制度的规避而产生,虽然其的结构满足目前以OECD税收协定为代表的受益所有人认定要件,但不一定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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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条款出现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条款上,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均未对其含义进行明确规定。从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来看,受益所有人应该包含两个要素:一为“所有”;二为“受益”。我国在2009年以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建议从提高受益所有人条款的立法层次和对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增加直接受益的要素等方面,对我国税法的受益所有人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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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我国1 9 9 6年2 月制定的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作为范本谈判签订的。随着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工作文本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其未能反映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有鉴于此,我国双边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即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也应适应新形势作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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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时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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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判定是确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所得在我国是否应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法有关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提出了修改我国税法中有关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条款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