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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科技培训》2007,(3):19-19
案例:2004年6月.王某经过应聘被北京某公司招聘,公司规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合格者.再签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者辞退。王某经过4个月试用期后被确认合格,宣布录用并安排了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招工简章和宣布录用时的协议评定工资。在上班期间公司一直按照试用期间的标准给他发工资。王某多次找公司人事部门交涉均没有结果。如果王某要求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补发其合理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相似文献   

2.
《农民科技培训》2007,(4):19-19
案例:2003年10月3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酒店的服务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4年,其中试用期从2003年10月3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客人和员工们的一致称赞。2004年2月4日。该酒店又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女服务员30名。6月7日,酒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王某。当日下午。王某不服气找到人事主管.人事部负责人向其出示了2003年10月招用女服务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服务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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