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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服从财务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上很少具有财务自主权。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才能计入损益,否则只能挂帐,由引也产生了企业帐实不符、资产虚增等制度性会计信息失真,谨慎性更是无法实现。考虑到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及规范对象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实行了国际通告的会计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做法,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的,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为此笔将新制度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进行了比较,因执行新制度而需要额外纳税调整的项目至少有如右表几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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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的纳税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针对会计核算的一次重大改革;2000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企业税前扣除的专项规定。前者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基础——会计利润,后者严格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因此,两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计算,影响深远。一、《制度》与《办法》在纳税调整中的意义《制度》与《办法》都显著地反映了深化原则性、体现合理性、增强操作性、喻示导向性的精神与优点。主要表现在:要求遵循真实性、合法性、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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