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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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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涛 《财政监督》2007,(4):39-39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在扣缴义务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对于税务机关返还手续费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计入“其全业务收入”;二是计入“往来款项”;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陈进军 《税收征纳》2013,(10):31-32
何为扣缴义务人?我国现行税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哪些税种规定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怎么办?税务机关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税务机关能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笔者依法分别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3.
代扣代缴工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代扣代缴单位对税务机关返还的扣缴手续费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待进一步规范。(一)国家税务总局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  相似文献   

4.
《财政监督》2002,(3):50-50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  相似文献   

5.
意见与建议     
建议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卢成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数,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但未规定这笔手续费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有人说应归办理扣缴工作的人所有,理由是代扣代缴税款给扣缴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  相似文献   

6.
什么是税款滞纳金?怎样正确计算税款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1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朴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7.
陈陵 《涉外税务》2001,(7):67-67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8.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不少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加之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陈冰 《广西财政》2000,(10):57-57,56
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会计核算。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收凭证时,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相似文献   

10.
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税金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对滞纳税款行为征收滞纳金,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中国工会财会》2005,(11):39-39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我国开始为公民建立个人收入档案,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目前,国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由单位为个人申报。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今后要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对两方面申报的内容进行比对和评估、分析,可以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应包含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要对此进行审核,并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  相似文献   

12.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只要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就必然要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成为经常要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3.
顾文 《税收征纳》2010,(3):40-40,43
一、纳税人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但要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末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新《征管法》将滞纳金征收比例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相当于从年利率73%降为18.25%,降低了75%。……  相似文献   

15.
一、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16.
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自2002年1月1日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较好地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国税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对部分国税机关“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扭曲了税企关系,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自2002年1月1日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较好地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国税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对部分国税机关“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扭曲了税企关系,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明确规定纳税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申请复议权、请求赔偿权等是民主制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新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权利,是新征管法的一个进步,同时为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晨珲 《税收征纳》2013,(9):47-50
税收滞纳金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闰家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一项资金。它是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滞纳天数的多少并依据一定的比率计算征收的。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05,(12):44-45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收入要按“人头”建档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性,是长期以来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难点。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针对此问题提出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办法要求,今后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及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再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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