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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未对其性质加以规定,且该权利在实践中与抵押权、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等其他权利冲突。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建议法律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并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该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7)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继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一剂良方,《解释二》的出台,必能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对解决当前建筑业矛盾频发的问题行之有效。本文首先对《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条款的亮点尤其是对受偿主体的限定和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此次解释在具体实务适用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情出发,提出应该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当延长权利行使期限,强化优先权公示公信力等建议,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供合理的构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