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厨房机械)是一种小型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家用电器产品,包括食物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机、搅拌器、离心取汁器(榨汁机)、搅肉机等,具有奶油搅打、水果蔬菜搅拌、水果榨汁、搅肉、切片、搅面团等多种功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已经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加工食品的工具。 相似文献
2.
膨化食品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膨化食品是以谷类、薯类、豆类、果蔬类或坚果类等为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组织疏松或松脆的食品。GB/T22699—2008(膨化食品》中,按加工工艺可分为五类: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其他型(微波、气流或真空膨化)。按膨化加工工艺过程分为直接嘭化食品(又称一次膨化食品.指用直接膨化法生产的食品)、间接膨化食品(又称二次膨化食品。是指用间接膨化法生产的食品.如果用双螺杆挤压机生产食品毛坯后再加工.则称为第三代挤压食品)。膨化食品组织结构多孔蓬松、口感酥脆香美、外形精巧、品种繁多,具有营养成分的保存率和消化率高(易于消化)、改善食用品质(香酥可口)、易于储存、食用方便、品种繁多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4.
乳业是长链条产业,涉及了第一产业(农牧业)、第二产业(食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分销、物流等)的纵向延伸,以乳品加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以内蒙古为例,就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供应链合作关系演变进程与绩效展开讨论,试图找出中国乳业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 相似文献
5.
6.
7.
8.
9.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2,(6):17-17
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7月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该文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相似文献
10.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8,(9):51-51
9月16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邀请关注食品规章的个人及机构团体对将要修改的澳新食品标准法规提出意见,法规内容包括对在澳新地区销售食品的企业的一些要求,包括食品的含量、标签及加工处理等。 相似文献
11.
总部位于上海的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记)是一家大型的食品生产、加工、物流、销售、餐饮业务等综合性集团。2003年,福记的中餐连锁业务位居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前列,味鲜达集团的送餐业务位居华东地区三甲,并成为国内首批通过HACCP(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餐饮企业。 相似文献
12.
13.
14.
漳州市质监局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5,(6):12-12
该局确定以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到罐头、饮料等其它行业?具体的做法:一是专项巡查,核实备案.组织专项巡查小组,核对辖区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确保不漏管一户:针对企业上报的添加剂备案表,逐个进行深入仔细地核实,确保备案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符合GB2760要求;现场指导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进出仓、配料、使用、存放、标签标志进行规范,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制度、使用制度、监管制度等。二是适时召开会议,推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辖区所有肉制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参加的食品添加剂监管座谈会,向企业讲解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表格样式; 相似文献
15.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5,(7):41-41
6月10日,日本厚生省修改食品卫生法执行法规。根据G/SPS/N/JPN/56及G/SPS/N/JPN/80号通报通知的转基因食品标签标准,本次修改将按含重组DNA、或产生蛋白质的食品类,将紫花苜蓿及主要成分为转基因紫花苜蓿的加工食品列入强制性标签名单(目前已被列名的有大豆、玉米等5种生物及圆桶快餐(CONE SNACK)等30种食品)。进口通报将作为紫花苜蓿及主要成分为紫花苜蓿的加工食品强制要求。该决定拟生效日期为2005年9月。 相似文献
16.
17.
18.
漳浦县质监局在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逐条解读《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的过程中,敏感地意识到,必须把住“两个重点”:一是将“三个环节、四本台账”列为整治重点。 相似文献
19.
20.
《中国技术监督》2008,(7):21-21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发布实施。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在所在地县级质量技监局备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若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目前,各地已积极展开了大量的相关工作,为使广大读者及相关企业了解新的办法,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