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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现阶段从走私罪的现状、走私罪的本质和危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废除是不妥当的,走私个罪与个罪、刑与刑之间存在不均衡现象。应全面启动对走私罪的立法修正,重塑走私罪的立法类型和罪刑结构。建议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毒品应保留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2.
万克夫 《企业家天地》2007,(12):174-175
本文依据中立法的规定,从几个角度论述了我国刑法增设违反局外中立命令罪的必要性。本文探讨了违反局外中立命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与私战罪、走私罪的界限。在违反局外中立命令罪的性质上,认为它是"具有国际法意义的犯罪",以区别于国际犯罪和普通的国内犯罪。  相似文献   

3.
文章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指出其存在的若干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建议,认为应该对死刑罪名进行削减,严格遵循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从死刑适用对象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等等。  相似文献   

4.
毛健 《企业家天地》2009,(7):209-210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历代开明的统治者一般都慎重对待死刑,并从制度的层面上规制死刑,尤其体现在对判决死刑的程序、对死刑执行的司法监察方面.  相似文献   

5.
我国几乎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诸多限制死刑适用的措施,但实际作出并执行的死刑判决仍然较多,国内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废除死刑,原因包括死刑本身违法、死刑不可逆转、死刑对犯罪行为的遏制作用有限等等,但从我国的民意基础、刑罚结构以及死刑的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我国应当保留死刑,并通过减少死刑罪名、规范死刑适用标准、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等措施来完善我国死刑制度,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死刑是一种既消耗社会资源又毁灭社会价值物的行为,它本身不能引起快乐情感和增进社会福利,其价值只具有从消极意义上才能释解。在成熟、理智的社会中,死刑的发展态势应该是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废止。死刑在当代中国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政府对此顺势而为,采取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其适用。学界的态度与社会大众和政府官员相异,死刑的必然废除已成为他们的基本共识,这代表着死刑的未来。应当从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让人们心理上逐渐疏远死刑,习惯于死刑缺位的司法场景,从而达致死刑的未来(最终被废除)。鲁迅在《再论雷峰塔的倒掉》中称“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人的生命至珍至贵,是最有价值的东西,“生命犹可贵,千金亦难买”,当一个人失去生命的时候,其所拥有的金银财宝、名车毫宅都将人去楼空、毫无意义,而死刑以残暴剥夺被判刑人的生命权为内容,它有意识地将人类最高的价值体——生命——无情地毁灭掉,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就是国家促成的一出悲剧。悲剧本身不值得追求,悲剧的意义仅在于使人们在痛苦中警醒、有所反思,从而避免发生更大的悲剧。同理,作为悲剧性效果的死刑,是一种既消耗社会资源又毁灭社会价值物的行为,它本身也不能引起...  相似文献   

7.
我国当前死刑复核程序在核准权的行使、程序的启动及其审理方式上均存有一定缺陷,有必要在保留的基础上从以下面加以完善:即最高人民法院要收回死刑核准权;改变死刑复核程序的庭审方式,建立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8.
废除死刑已成为全球发展趋势,我国是世界上仍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当前,我国的死刑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废除死刑的征途任重而道远.死刑的存在不利于人权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时,死刑也是成本最高的刑罚方法.废除死刑需要我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即引导民意对死刑形成理性认知;改革刑罚体制,完善死刑替代措施;立法上逐渐削减死刑罪名数量,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9.
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而来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这其间,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废除但却实际上停止了死刑的执行.而有的国家却也仍然固守着保留死刑的阵地.到底如何看待乃至对待这种争论?笔者拟阐明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56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实践中认定走私罪共犯的法律标准。刑法第156条之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其核心在于对“通谋”的认定。司法解释确立的“明知”和“多次帮助”原则分别有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之嫌,将走私罪共犯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刑法应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走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1.
赵楠 《大众商务》2010,(16):278-279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重的一种,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价值和作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严重犯罪者的重要手段。然而,自近代以来死刑的价值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死刑制度本身也被许多国家废除。那么,死刑在我们的社会中到底还有没有价值,有哪些价值,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通过对诸多死刑价值论和死刑保留论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死刑仍然具有巨大的价值,其中主要包括:死刑是最彻底的特殊预防;死刑制度有着"平衡价值、抚慰人心、顺应民意、稳定民心"等重要价值;死刑在处理犯罪后所产生的巨大威慑力更加使得它具有最强大的一般预防价值。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月最高法院收回了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对死刑复核权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死刑复核是我们从中华法系的中的优良传统借鉴而来的,在现阶段还不能废除死刑的我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是我国既保留死刑又慎用死刑的调节器.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经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熟,但还存在着一些尚未克...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保留死刑制度,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广大民众关注死刑的适用,媒体热衷于死刑案件的新闻报道。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解读死刑案件的新闻报道,从真实死刑案件的新闻报道着手,分析新闻报道的现状,分析死刑制度沿革,寻找他们之间存在的共同价值取向——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4.
刘慧平 《企业家天地》2011,(11):195-196
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在中国,有关死刑存废的研究与争论近年来达到了一个高峰,无论是支持保留死刑的还是要求废除死刑的人都可以举出一大堆的理由.笔者拟从法伦理学的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一些探究,在对死刑废除论起源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死刑存废与人性之间的关系,并结合中国的传统刑法文化因素,得出的结论认为,在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应该要保留死刑,但必须要坚持慎杀少杀的司法原则,保留死刑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对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重的一种,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价值和作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严重犯罪者的重要手段.然而,自近代以来死刑的价值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死刑制度本身也被许多国家废除.那么,死刑在我们的社会中到底还有没有价值,有哪些价值,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通过对诸多死刑价值论和死刑保留论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死刑仍然具有巨大的价值,其中主要包括:死刑是最彻底的特殊预防;死刑制度有着"平衡价值、抚慰人心、顺应民意、稳定民心"等重要价值;死刑在处理犯罪后所产生的巨大威慑力更加使得它具有最强大的一般预防价值.  相似文献   

16.
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且死刑适用范围广泛.本文以我国目前死刑政策的演变为主线,从理论、实践、立法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以及相关死刑政策的改革路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7.
强奸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类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都没有对其规定死刑,在社会观念曰新月异的背景下,无论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还是死刑分配的公正维度,抑或是刑罚的本质上来说,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形式中的死刑都是应当废除的.  相似文献   

18.
本文是从思辨角度对死刑存废问题加以论说。首先,论述的是死刑是否正义,是从两方面论述的:一是人的生命权是不是人的最高权利;二是血腥复仇的变体是否是正义的。其次,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死刑废止对社会的影响:第一,死刑是否有威慑力;第二,是否有非极刑的替代措施可以代替死刑;第三,从受害人角度分析死刑存废。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一司法案例”收集的140件走私刑事案件判决①为研究范本,对走私犯罪司法认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海关行政行为不当对走私罪认定的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中旧法如何理解、单位走私的判断标准、没有实际成交价格如何计算偷逃税额、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通关走私既遂未遂的区分、刑法第156条的理解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数认定等九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走私罪名存在名不符实、逻辑混乱、归类不当的缺陷,刑法学界提出了一罪制、两罪制和三罪制的修改建议。根据类型化的立法理念和法益保护的立法原理,以走私对象为标准的罪名设置模式应当得到坚持,但应根据保护法益对走私罪名进行整合和重新归类,使它们名至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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