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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甚至强制购房人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购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一般会同意开发商的要求。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以后,如果双方能够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皆大欢喜;如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往往发生矛盾,引发纠纷。由于认购书的内容详简不一,认购款有多有少,加上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购房人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购房人解决认认购书冲突的道路总是充满困难与艰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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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开发商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了一栋28层高的大厦,大厦一至三层为商铺,四层架空,为空中休闲花园,五层以上为住宅。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称业主“随时享受空中休闲花园”,但未在广告中注明空中休闲花园的具体面积、平面布置及设施配备情况,也未注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开发商先期在与部分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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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和商品房开发商虽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因经济实力的不对称,实质是不平等的,购房人总是处于弱势。对于开发商设置的购房条件,购房人往往不得不接受,由此引发相当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与一般简单的商品买卖不同,商品房买卖涉及诸多环节,如交易登记备案、贷款、抵押、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多,因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对于房屋没有交付但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购房人是否已取得所有权尤其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笔者尝试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所有权的移转提出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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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价款的行为。允许开发商进行预售,一方面缓解了购房者的压力,他们可以分期付款,另一方面为开发商筹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渠道。但是,由于是在对正在建设的楼盘进行预售,楼盘的产权关系并不明晰,所以承购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该对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与生效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书面、要式和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合同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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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在商品房供给严重不足,建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得以确立和发展,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从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国内房地产业发展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预购人在购买预售房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虚假广告、质量问题、逾期交房等等,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导致了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使得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归集于银行和预购人,扰乱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从完善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有益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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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订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前,经常要签一份认购书或意向书,并向购房人收取一定费用,收取的费用常被冠以“预购金”、“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这些名称所代表的费用的法律性质长期没有得到统一,因此常在商品房预售中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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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目前,消费者买房往往都会和开发商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人先付订金,而一旦事后消费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开发商有违约、隐瞒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发生,就这笔订金退与不退,往往会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失,消费者应该清楚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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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售商品房己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了一个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毁约、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利益。《物权法》草案规定,要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人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制约开发商,不得把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这样就能预防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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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常常会要求签署《购房意向书》,并在《购房意向书》中出现“套内建筑面积”、“墙体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专业术语。由于消费者对这些术语一般都不了解,又担心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面积上做“文章”,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应如何计算便成了一大难题。 近几年来,购房已成为消费的最大热点,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也相应直线上升,其中,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一直是消费者与房产商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了改变近年来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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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交付和使用的过程中,购房人如果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不要自行修复。因为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结论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做出。如果购房人自行修复,很可能破坏现场,导致无法鉴定。如果缺陷部位严重影响生活,可以选择暂时搬出房屋在外租房,虽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属于合理费用,购房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责任方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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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很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线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认购书一般都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签认购书时所交金钱便不能拿回。许多购房者只关注认购书中房号、保留房屋日期等内容,并不关心所交金钱的性质及具体表达方式,认为定金与订金只是一字之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定金与订金铁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正是这购房者忽视的一字之差,决定了购房者在其改变主意、不购买商品房时是否能顺利收回已付金钱的命运。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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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7,(1):93-93
近日,郑先生看中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城”的一套商品房,对该房子还比较满意,但是,当谈到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时,售楼小姐却要求郑先生必须先缴纳10000元的“诚意金”,才能由她请示销售部经理后最终确定销售价格,否则不予受理。于是,郑先生向该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诚意金”,并由售楼小姐出具了收条。后来,郑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于是他决定不买了。但是,当他向开发商要求返还之前所缴纳的10000元“诚意金”时,开发商却以郑先生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诚意金”为由拒绝返还。由此,郑先生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诚意金”?他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吗?[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