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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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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反思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止步于起诉阶段,长此以往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无法制止.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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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团制度引入的理论背景及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大致持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扩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慎重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②。基于以上的理论背景,笔者认为单纯扩充原告的范围依然无法解决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引人一种新的制度——原告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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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明显不利于目前环境保护。本文通过讨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包括:一切公民个体、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后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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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即使引发较多公民的反对和不满,在行政法律上却无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原告资格不明确使得行政公益诉讼难以运用。界定行政公益及公益诉讼的概念内涵,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确立的条件和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多元化主体的原告资格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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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川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1-36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对当事人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已经越来越不适用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成为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把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纳入行政诉讼,规定"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实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的原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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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社团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我国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状况,得出应当赋予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的结论,并提出从主体资格、案件范围和起诉程序三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预防滥诉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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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7)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原告资格的认定则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得以启动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将限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美国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德国的"受影响标准"以及欧盟《白皮书》中的"受损失标准",并立足我国现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以"实际损失标准"来界定原告资格,并确认消费者协会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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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运用环境权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本文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确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笔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一点意见,提议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及检察院诉讼主体资格,以求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人民谋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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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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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与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利于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一元化和民事判决拘束力的相对性,容易导致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我们应从立法上完善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的机制,健全消费公益诉讼的物质保障,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扩张消费公益诉讼既判力的范围,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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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公益诉讼再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也带采了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公益诉讼也即将成为人们保护环境的方式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资格,证明责任,费用承担,救济措施之构建,在理论界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讨论,本文想在此基础上,探索公益诉讼在立法方面的构想,以及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的传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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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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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缺少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已势在必行。本文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具体论述以期望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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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面对这一问题,传统的私益诉讼的缺陷日渐明显。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由原告完全承担举证方面的支出以及败诉的诉讼费用无疑不利于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诉讼费用上作出合情合理且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规定。 相似文献